境内客户境外炒股再迎强监管 矛头指向一类“更具迷惑性”银证转账业务

境内客户境外炒股再迎强监管 矛头指向一类“更具迷惑性”银证转账业务

券商注意了!境内客户境外炒股再迎强监管风头,矛头指向一类“更具迷惑性”银证转账业务

随着互联网业态渗透到金融领域的方方面面,现有监管和理论框架都面临着巨大挑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发表题为《数字经济下金融监管有效性思考》文章,再次探讨互联网状态下的金融监管问题。

孙天琦近半年已三次在该领域发声,除了之前提到的跨境券商,此次撰文还覆盖了跨境银行账户、跨境保险、比特币、ICO交易、跨境外汇保证金交易等,涉及境内银行与券商的境外子公司。此外,文章也探讨了私募销售须有持牌人士进行,包括“大V”通过社交媒体带货销售金融产品等情况,与私募类产品不应在网上无差别宣传。

多次探讨金融牌照边界问题

孙天琦文章中称,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金融领域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大背景下,金融牌照的地域边界和客群边界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需要深入研究。互联网平台或技术对于增强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获客能力,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提升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这个过程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此背景下的主要问题包括,一些未获得境内相关牌照的境外机构,向境内主体跨境开展境内禁止的、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类似的,国内一些机构持有存在地域限制的牌照,但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展业。一些只能面向特定人群销售的金融产品,在互联网平台上无差别地向网络消费者宣介、销售。

过去半年,孙天琦三次提到相关问题。

去年10月的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上,孙天琦表示部分境外证券机构未取得境内相关牌照,属跨境交付范畴,认为这些券商是在中国境内无牌驾驶,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经此一会,10月28日,富途控股盘前一度跌超30%,老虎证券跌超21%,两大券商市值最高蒸发30亿美元。

12月26日,在“中小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与有效监管”的内部研讨会上,孙天琦再度发声,称金融作为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要消除监管空白、监管盲区,对于具有跨行业、跨市场、跨境特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按照业务属性和风险实施归口管理。

此次会议孙天琦还特别提到,“无照驾驶,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既有境内的,也有跨境的。无照驾驶的非法跨境金融服务包含跨境开立银行账户等银行服务、跨境证券投资服务、跨境销售保险、跨境支付服务、跨境比特币和ICO交易服务、跨境外汇保证金交易等。其中,更迷惑、更隐蔽的方式是,一些中资金融机构持有境内牌照,其香港子公司持有境外牌照,然后与境内机构合作,在境内各种变相揽客、展业,利用数字平台变相给境内提供金融服务。”

结合最近的发文,孙天琦对于跨境金融服务监管的思考涵盖面也不断扩宽,从跨境互联网券商到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从银行、保险、跨境支付服务、跨境比特币、ICO交易服务到跨境外汇保证金交易;从互联网下金融牌照的边界问题,到金融产品的客群边界。

六大跨境金融服务存在问题

孙天琦层层递进的跨境金融监管意见以最近的文章最为全面,具体而言,文章提及的存在问题跨境金融服务行为共有6项,分别是:

一是跨境开立银行账户等银行服务。

在一些境外银行网站上,境内个人通过互联网提交开户信息就直接开户,在中间无见证环节情况下,境内个人编造“旅游”等虚假名目,将境内资金汇至境外个人同名账户。

二是跨境证券投资服务。

部分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未取得境内相关牌照、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平台向境内投资者提供境外证券投资服务,属于“跨境交付”范畴。

孙天琦指出,一些中资券商的境外经纪子公司,在持有境外牌照情况下,与同样持有境外牌照的中资银行境外子行合作,利用APP提供类银证转账服务,使境内客户得以参与境外股票投资。

具体操作上,是由境内投资者通过APP远程在境外券商开户,境外券商代客户向境外银行申请同名子账户,境内投资者在境内银行办理购汇并汇至境外银行账户。因母公司中资券商为境内持牌机构,这种模式更具迷惑性,但相关跨境金融服务未经准入,也突破现行个人项下证券投资开放规则,应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

由于文章涉及中资券商的境外子公司,本次发文并未大幅影响跨境互联网券商盘前股价,截至发稿,美股富途盘前跌3.1%,老虎跌0.7%。

三是跨境销售保险产品。

主要指境外保险机构通过数字平台,借助线下变相的、实质性的商业存在,在未获我国准入的情况下跨境招揽生意,销售投资类保险产品。

四是跨境支付服务。

一些境外收款公司未取得境内支付牌照,通过视频、公众号、微信群等方式在境内吸引跨境电商注册,通过合作的境外银行为其开立境外收款账户归集资金。

2018年有境外房地产公司携带移动POS机在我国境内为购房者提供刷卡支付服务。银行卡清算机构靠自身无法监控移动POS机行为,从交易记录看,在境内刷卡与在境外刷卡显示信息基本一致,只能依赖境外收单机构进行监测管理,难度较大。

五是跨境比特币、ICO交易服务。

境外机构或境内机构通过境外网站向境内居民提供比特币、ICO交易服务。根据2021年9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非法金融活动。

六是跨境外汇保证金交易。

部分境内、境外企业持境外金融牌照,再利用数字平台,通过“跨境交付”模式,在我国境内吸纳客户,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根据监管部门1994年发布的《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任何未经批准的机构不得擅自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外汇保证金交易。

销售私募产品需持牌照,并面对特定对象

金融牌照有国界,国内大部分中小机构的牌照也有地域限制,此为金融行业牌照的地域边界。孙天琦还认为金融产品也应当有客群边界,指部分金融产品或服务仅能面向特定对象提供,不能全网无差别销售。

孙天琦提到,面向特定对象销售私募类产品应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销售必须持牌。对于非持牌的互联网平台没有通过持牌机构页面而是直接展示或者介绍、推介私募类产品的,应从严认定为非法从事金融产品销售活动,依法严查重罚。“大V”通过社交媒体带货销售金融产品必须持牌,否则属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特定对象可见的要求不宜放松。私募类产品不应在网上无差别宣传,不能让所有人都可看,只能特定对象可见,网上“特定对象”确定规则应该审慎,不能忽视。

三是购买环节合格投资者认证是关键。线上线下的合格投资者认证要一致,金融机构与代销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要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