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贷款买的车能过户吗 (分期贷款买车又转卖套现 两名被告人因诈骗罪获刑)
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文、张某商议通过办理分期购物后变现赚钱。随后,两名被告人前往太原找到联系分期业务套现的朱某,朱某答应帮忙购买分期汽车。2017年8月12日,他们以被告人张某的身份与山西大昌汽车租赁公司、大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分期购车服务》及《标的车辆转让合同》。朱某经中间人联系,将从晋城众鑫荣商贸公司提出的一辆昌河Q25蓝色轿车(该车价值75900元)交付张某和张某文,并安排二人开车回忻州上户,上户后将车辆登记证书交回来用于办理银行抵押贷款归还大昌公司及大昌租赁公司垫付款。
2017年9月7日两名被告人隐瞒该车系分期抵押贷款购得的事实,以43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忻州聚源车行,所得钱款张某文分得10000元,剩余钱款被张某挥霍。2017年9月8日,忻府区居民张某娟从聚源车行以58500元的价格购得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2018年2月5日,张某娟将车停放在忻州市七一北路永通苹果店门口时,被大昌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合同约定收管开走。
法院审理案件期间,被告人张某文家属主动向法院退缴张某文非法所得10000元,用于退赔张某娟。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文配合家属积极退赔自己分赃所得,用以退赔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非法所得33000元退赔张某娟。(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