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底,青州市民李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条转发广告,称能够办理无抵押贷款。因急需资金,他便根据该广告添加了名为“AOA大额贷款”的马某为微信好友。次月,李某根据马某提供的地址赶到大连某投资公司。马某称,其公司可以通过包装手段为客户处理不良信用记录,帮助客户从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贷款,但需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如果贷款办理不成,退还手续费。
李某与其签订了50万元的居间协议后,支付了11000元的包装费。马某提供给李某一份资料,让其背熟,以应对贷款公司的审核。此后,李某带着材料到达马某所说的贷款公司进行审核,第二天,马某通知李某审核没通过,并称系李某原因造成,手续费不予退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3月以来,何某以其投资公司名义,纠集刘某、宋某、马某等11人实施诈骗活动,其中,何某作为组织领导者,负责广告推广、人员管理和收入分配,其余人员各自负责通过微信、电话与客户联系,在客户到达投资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时,向客户收取担保费、包装费、处理不良征信费,然后,再安排自己人假冒贷款公司审核人员,对客户的贷款申请不予审核通过,并以审核不过系客户自身原因为由,不予退还手续费。所得钱款,何某分得60%至70%,其他人分得30%至40%。
通过这种手段,该团伙累计获违法所得上百万元。警方抓获上述人员时,扣押作案用手机20部、索尼录像机1台及居间合同等物品。另查明,何某用违法所得购买奔驰轿车一辆,部分违法所得近47万元存于银行账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刘某、宋某、马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参与诈骗分别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巨大及较大标准,均构成诈骗罪。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何某等11人通过微信推广、拨打电话等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可酌情从严惩处。
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团伙犯罪中所起作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诈骗钱款数额和次数、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追缴、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后,法院对何某等11人分别判处11年到1年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并追缴非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一审宣判后,11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