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过7项重要法规在深注册科技企业可同股不同权

深圳通过7项重要法规在深注册科技企业可“同股不同权”

26日下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

保护科技企业稳定发展

创业板注册制刚刚落地,26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为其助力。条例变通公司法,允许在深注册的科技企业可实施“同股不同权”,在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的同时保护其稳定发展。

作为我国首部覆盖科技创新全生态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还作出不少鼓励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制度设计,包括要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30%,允许企业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出享受公益捐赠优惠政策,全部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70%以上归属发明者等等。

助创业失败者东山再起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创业失败者有机会甩掉债务包袱,重整旗鼓,深圳的市场退出机制也由此更加健全。

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根据条例,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债务。该项制度只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不仅不能免除债务,还要被追究刑责。

前海先行先试权利更多

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在固化前海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赋予这片“特区中的特区”更多先行先试的权利。

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贸易自由化是两个条例的突出特点。在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模式上,除各地已有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外,条例创新性地提出“非违规不干预”的管理模式,以探索创新高水平的外商投资监管服务机制。同时,条例还有利于进一步降低投资准入门槛,提出逐步放宽或者取消境外投资者在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等领域的准入限制措施,探索对港澳企业在自贸片区内投资取消所有准入限制条件等。

常委会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地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我国首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以及我国首部以仲裁机构为特定对象的地方人大立法《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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