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应合理利用提案权维护合法权益
不如废除股东提案“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的要求,因为这主要由召集人主观判断,很难做到公平。
8月12日,*ST康得发布《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事项的公告》,收到持股3%以上股东递交的8份临时提案,董事会决定在股东大会采纳增加审议其中一份提案,其它7份提案被否。
提交临时提案的股东为抱团中小股东群体,*ST康得收到朱永国等提交的上述提案,是获得超过1300股东的股权授权,由此持股合计超过3%,再向股东大会提案。
*ST康得董事会拒绝将其中7份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原因包括“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或“决议事项不明确”。
事实上,《公司法》第102条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也即一个适当的股东提案,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二是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召集人审查后拒绝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往往是这两个理由。
先研究第一个要素,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哪些?《公司法》第37条对此有所规定,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修改公司章程”等十一项。由此观之,股东大会管的是有关公司发展战略大方向的大事,具体经营管理方面的事情并不直接插手干预,这也是由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所决定的。
公司所有权者未必有企业经营能力、也未必对公司事务有深入了解,如果一些细枝末节事项都由股东大会决定,可能适得其反。*ST康得在北京银行的122亿元巨额存款“不翼而飞”,尽快将这笔巨款去向搞清楚并追回,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但这个过于具体的事情却可能并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不好拿到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要维护上市公司和自身利益,当然要有效利用好股东大会这个平台,目前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规定审议事项比较宏观,中小股东理应顺应法律框架要求、合理合法行权。首先是提名选举公道正派的职业管理人担任董事、监事,此类人士自然会将股东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中小股东的利益放在心上。其次,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方针议案,比如*ST康得目前的经营管理重点是要追责索偿,此类宏观性的提案完全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三,提交审议修改公司章程议案,公司章程涉及比较多的具体事务,通过这个方式,也可将股东的一些经营管理思想灌注到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中。
另外,《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管若有“挪用公司资金”等违反忠实义务行为,连续180日以上持股1%以上股东可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前述股东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ST康得122亿元巨资去向不明,此前董事高管若在其中违反忠实义务,符合资格股东可走法律程序予以追偿。
再研究股东适当性提案的第二个要素“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这个要素过于空洞,且缺乏具体规定。股东提案是否属于“适当提案”,目前由股东大会召集人来审查,而董事会等往往为召集人,但董事与上市公司诸多事项存在利益关联,很多股东提案可能与董事有直接或间接联系,有时董事会审查时可能就以提案缺乏“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为由,将本属合法合规的股东提案拒之门外。
笔者建议,不如废除股东提案“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的要求,因为这主要由召集人主观判断,很难做到公平。不过,对股东提案的适当性要求也需相应做出补充规定,可借鉴成熟市场经验,监管部门从反方向来具体列举缺乏适当性股东提案类型。对被召集人拒绝提交审议的提案,股东可要求证监部门复审,甚至提交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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