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计中的屋面设备必须要加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吗为什么

一、问题提出

笔者最近遇到一个项目的审图专家提出屋面的风机设备配电必须要设漏电保护功能,否则违规,依据是《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05第4.5.1条中的相关规定。摘录如下:

“4.5. 1 末端保护

a) 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b) 生产用的电气设备;

c) 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

d) 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

e)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

f) 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和住宅等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

g) 游泳池、喷水池、浴池的电气设备;

h) 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i) 医院中可能直接接触人体的电气医用设备;

j) 其他需要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场所。”

二、问题解析

tn-s系统,做总等电位联结的建筑物内固定安装设备无需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

tn-s系统,在有总等电位连接的建筑物内,用电设备金属外壳接pe线,同时pe在楼层电井处于通过等电位箱与楼层地面钢筋连接,用电设备金属外壳与地面处于同一电位。此时供电线路发生接地故障或因绝缘损坏接触设备外壳发生漏电情况时,设备外壳和地面的电位差很小,人体站在地面上接触设备外壳不会发生电击事故。同时因pe线与外壳连接,减小故障回路电阻,增大故障电流,使回路的保护开关迅速跳闸,切断故障回路。所以tn-s系统,建筑物设置总等电位联结,固定安装的用电设备无需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tn-s系统,建筑物设置总等电位联结,安装在建筑物屋面的风机属于固定设备,满足上述不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条件。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05第4.5.1条中“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指的是独立于建筑物的室外,即不在建筑物总等电位联结范围之内的电气装置。建筑物屋面、建筑物外墙、安装室外空调主机的飘窗等均不属于上述规范所说的“户外”。所以有“f) 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和住宅等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规定,该条款中对于“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除外”的规定不仅是因为空调电源插座安装高度一般在1.8米以上,还因为壁挂空调主机挂在建筑外墙上或安装在空调飘窗上的位置处于建筑物总等电位范围之类。

笔者认为安装在建筑物屋面的风机不设置剩电流动作保护是可以的,不算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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