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不得包括赠品回扣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不得包括赠品回扣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不得包括赠品回扣 更新时间:2010-1-14 21:54:01   有关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或相关协议确定合同金额或合同标的时,不得采取赠品、回扣等方式。

征求意见稿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将中标、成交供应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供应商有七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这七种情形是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适用优先或强制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合同的;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擅自变更、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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