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周六,广陵法院再次组织执行干警开展集中执行行动,在执行过程中顺利完成一起机械设备交付的“钉子案”。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某金属制品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陵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也未向法院依法申报财产。
后案件承办法官前往被执行人扬州某金属制品公司实地调查后,发现该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企业注册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不一致,这使得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但承办法官并未放弃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过走访调查,最终查找到属于被执行人扬州某金属制品公司所有的一批机械设备。
经查,上述机械设备并不处于生产状态,随后法院依法对该机械设备启动查封、评估、拍卖程序。但在此过程中,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并不配合法院工作。在法院查封、评估阶段,案外场地出租人以被执行人未支付房屋租金、被执行人陈某以申请执行人尚欠其欠款等理由阻挠案件执行。后执行人员现场释明阻挠执行的法律后果及告知其诉求救济途径后,被执行人陈某及案外人停止阻挠执行。
然而,该机械设备经过两次拍卖,却均以流拍告终,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裁定将上述机械设备交付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法院也依法将上述情况告知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将机械设备交申请执行人执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迟迟没有主动交付机械设备,法院决定组织开展强制交付。
在执行行动开展前,为防止交付现场出现意外,承办法官在交付机械设备前一天,再次到现场进行调查,告知被执行人及案外人要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并释明阻挠执行的相关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陈某声称会组织工人在交付时间到达执行现场,并扬言不会让施工车辆离开施工现场。
针对此情况,广陵法院及时制定处置预案,在到达执行现场后,执行干警依法将房屋出租人、被执行人及部分工人带离执行现场,并再次告知其权利保障方式、诉求异议反映途径及阻挠执行的法律后果。在法律的强大威慑力下,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没有实施阻挠行为。最终,该机械设备顺利交付。(梁家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