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规定征用个人财产损毁应当合理补偿
四川拟规定征用个人财产损毁应当合理补偿 更新时间:2010-10-8 6:41:41 昨日,本报报道“《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的消息后,引起广大读者和网友的普遍关注,不少读者打进本报热线,就关心的条款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记者了解到,根据草案,征用并不等于“白用”,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根据《草案》,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应急处置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
“这符合《物权法》规定不哦?”“让我想起了香港电影中的经典台词——”我是警察,你的车被征用了!“”从本报热线到网络论坛,不少市民就“是否可以征用”展开了讨论。
“应急物资征用规定在《物权法》《传染病防治法》《防震救灾法》等法律中都有涉及。”多名法学专家昨日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物权法》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之后出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则更加明确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我省的该办法草案正是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所起草的。
有啥意见 15日前都可以提
《草案》也规定: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也就是说,征用并不等于“白用”。
省政府法制办表示,还将就草案条款进行逐条论证。社会各界均可于10月15日前,就草案内容向省政府法制办反馈修改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