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组合拳”剑指欺诈发行
从新《证券法》的内容来看,对欺诈发行的处罚并不限于2000万的顶格处罚,而是打出五大组合拳,拳拳都击中欺诈发行者的要害,足以让欺诈发行者闻风丧胆。
对于证券市场来说,欺诈发行堪称是第一犯罪。它不仅有违诚信原则,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而且还严重危及到证券市场的基石。因此,对于欺诈发行的监管也是最近几年来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一个重点。而本次《证券法》的修改,涉及欺诈发行的内容也就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广大投资者也对此寄予了厚望。
从12月28日通过的《证券法》修订案来看,新《证券法》也确实没有辜负投资者的厚望。虽然此前媒体报道新《证券法》对欺诈发行作出2000万元的上限处罚,并在市场上掀起波澜,但从新《证券法》的内容来看,对欺诈发行的处罚并不限于2000万元的顶格处罚,而是打出组合拳,让欺诈发行者无处逃遁。
组合拳之一就是对欺诈发行采取罚没措施。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比原来30万元或60万元处罚上限不知提高了多少倍,包括对发行人处罚也由原来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提高到了“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是按上限执行,几乎是把全部募资罚光了。
尤其重要的是,该条款还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万元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其中的“没收违法所得”是很大的亮点,它包括了控股股东减持套现所得。因为是欺诈发行上市,减持所得当然也是违法所得。这比2000万元的上限罚款更有震慑力。
组合拳之二就是回购。新《证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将发行的股份回购回去,其股票发行也就宣告失败了。
组合拳之三就是赔偿投资者损失。根据新《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先行赔付投资者,然后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不愿意先行赔付也没有关系,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推出了代表人诉讼制度,这相当于是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这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到投资者的利益,让投资者得到应有的赔偿。
组合拳之四就是股票退市。新《证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而欺诈上市则属于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因此,欺诈发行上市行为一旦成立,股票退市将无悬念。
组合拳之五就是严惩中介机构,让中介机构不敢配合发行人造假。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欺诈发行,发行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此之外,根据第一百八十二条,保荐机构还要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同样面临着类似的处罚。这样的多重处罚,足以置任何一家中介企业于倒闭的境地。因此,这些中介机构在涉足欺诈发行的问题上,不能不好好地掂量一番,看自己是不是嫌命长了。
上述五大组合拳,拳拳都击中欺诈发行者的要害,足以让欺诈发行者闻风丧胆。这无疑是新《证券法》打出的一记好拳,值得市场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