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审查人员?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虚拟货币审查人员,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虚拟货币能得到国家认可么?
  2. 老赖能不能用数字货币
  3. 做网络虚拟货币是什么职业
  4. 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虚拟货币能得到国家认可么?

很难,非常难。德国政府2013年就承认比特币作为私人货币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流通,但是世界其他国家态度呢?还是严厉监管与禁止。

国内2013年开始就严格禁止比特币等数字货币,2017年更是出台政限制虚拟货币直接与人民币交易。

世界其他大国的态度依旧如此,日韩等国虽然对数字货币的态度比较友好但是也主要是针对扣税行为,美国,一直将比特币作为大宗货币进行交易扣税。

虚拟货币的流通触犯到了国家铸币权的权利,目前来看,想要得到国家的承认是非常困难的。

老赖能不能用数字货币

你好,老赖可以使用数字货币,但是这并不会改变他们的还债责任。数字货币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无法替代法律责任和债务。如果老赖使用数字货币来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将数字货币转换为法定货币,然后强制执行还款。此外,由于数字货币交易具有匿名性和可追溯性,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追踪老赖的资金流动,确保债务得到清偿。

做网络虚拟货币是什么职业

炒家。

狭义上来说,虚拟货币是指在网络虚拟世界中所流通的代用货币。除了各大网络游戏公司所发行的、冠有各种品名的虚拟货币外,使用较普遍的虚拟货币还包括腾讯Q币等。目前虚拟世界的网络交易已经大大超出了人们的设想,已经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庞大网上交易市场。而且,产生了专门从事“打币”的职业打工一族;也出现了专门兑换各种游戏币的兑换店。

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公告》并没有明确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何种具体的罪名,而是概括性地列举了发行虚拟货币可能涉嫌哪些犯罪行为,即“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笔者看来,《公告》列举的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犯罪行为,即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与诈骗类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简而言之,是指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诈骗类犯罪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发行虚拟货币作为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发行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经常涉及的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例如:

1、在(2019)浙0603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因擅自制作、发行虚拟货币“EATK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互联网上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在(2016)青010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发行“雷恩斯”虚拟货币,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加入该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在(2017)浙0782刑初158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倪某以投资虚拟货币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义乌市、浦江县等地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来看,行为人发行虚拟货币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或诈骗类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

关于虚拟货币审查人员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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