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暴雷 私募基金暴雷员工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私募基金暴雷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私募基金暴雷的知识,包括私募基金暴雷员工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如何验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性及私募基金的真实性?
  2. 海银基金爆雷,海银财富被投资人围堵,私募基金还能投吗?
  3. 如何看待京东金融的私募基金爆雷?宝宝类产品能投嘛?
  4. 私募基金的代销机构有哪些?依现在形势,应该怎么找资源?

如何验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性及私募基金的真实性?

可以看下营业执照,可以去实际的办公地点考察,可以去基金管理人网站查有没有产品备案,看募集资金方式是不是符合规定,有没有提供正规的基金合同。

海银基金爆雷,海银财富被投资人围堵,私募基金还能投吗?

私募基金爆雷,即无法兑付投资人,相信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是不是涉嫌非法集资?这是近两年私募平台爆雷后被刑事立案的主要罪名。

实际上,私募基金暴雷的原因非常多,有可能是涉嫌非法集资问题,有可能是资金挪用问题或者侵占问题,也有可能就是纯粹的股权或者债务纠纷,或者是因为项目本身无力回款,所以,爆雷的原因,既有可能是民事纠纷,也有可能是刑事犯罪,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而定。

在什么情况下会定性为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两者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都是采用违法的方式面向公众吸收存款,都需要符合四个条件,即公开宣传,面向不特定对象集资,承诺保本付息,不具有合法募资资格。而集资诈骗,还需要使用诈骗手段,非法占有目的。

而私募基金要涉嫌此类罪名,在具体的业务表现方式上,即私募基金在不具有公开募资资格的情况下采用了公开宣传的手段针对不特定对象推介(比如不加选择的盲打电话,不做筛选的召开推介会等),针对不合格投资者募资(对不合格投资者采用拼单等方式),对投资者承诺保本付息(比如通过回购、预约受让协议等)。

这些问题,表面上看,都属于违法相关私募募集相关规定的行为,但是实际上,这些问题如果同时达到,就触及了非法集资刑事的风险。而很多人关心的私募基金设置资金池操作,自融等等问题,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关系并没有那么直接,与之密切相关一个问题,就是挪用资金问题。

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挪用资金?

私募基金挪用资金罪问题,实际上存在的争议比较大。所谓挪用资金,是指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而私募基金分契约、合伙企业和公司型三种。三种情况中,如果是公司型或者合伙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资金池运作资金,比如将A私募基金项目的投资资金用于B项目的兑付或者投资,这种行为是一种挪用,属于侵犯了A公司相关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财产利益,但是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一种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实际上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具体判断。而如果是契约型私募基金,这里面并不存在一个公司或者单位主体,基金管理人将投资人资金没有用于约定项目,性质上属于一种对投资契约的违约行为。

由此可见,私募基金的资金池运作,是否该定性为挪用资金,在实务中还需要进一步的根据具体案情判定,难以一概而论。而这种对于契约的违反,是否属于一种刑事上的诈骗或者合同诈骗行为,关键问题就是是否采用了欺骗手段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是否采用虚构项目、虚构项目回报和收益,同时将集资款非法侵占的行为。

如何看待京东金融的私募基金爆雷?宝宝类产品能投嘛?

通常所说的宝宝类产品指的是货币市场基金。在基金分类中并没有宝宝类产品。只不过在货币市场基金中,余额宝的规模相当大,大家也很熟知。于是就把货币市场基金中那些能够快速赎回的称为宝宝类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很低。和私募基金根本是两回事。不能将二者混淆。私募基金出事了,货币市场基金的宝宝类产品,还是可以放心买的,只不过收益率很低。所以说,不能因为京东金融上,有一款私募基金出了问题,连宝宝类产品都不敢买了。这就如同,中国银行的原油宝出了问题,你就不敢去中国银行存款了一样。同一家银行,同一个平台,会有很多的产品,不同的产品风险收益有很大差别。不能认为某个平台的产品都完全一样。不同的产品要仔细区分。

私募基金的代销机构有哪些?依现在形势,应该怎么找资源?

募资难,是私募基金行业近期遭遇的一大困境。监管趋严、各类政策落地、P2P频繁爆雷限制私募托管等,使得私募行业发展受到较大冲击。

资管新规发布以来,私募基金的募资端受到直接影响,一是提高合格投资者门槛,造成大量“高净值人群”被排除在外;二是限定了多种类型资金的入场,包括银行理财资金等,大幅减少了募资渠道。据统计,2018年上半年,国内VC/PE完成募集基金数量为425只,同比下降19.51%;募集基金规模只有341.2亿美元,降幅达74.59%。私募基金行业正在经历史上至暗时刻。

我们都知道,在募资过程中,私募管理人进行基金销售时,可供选择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寻找代销机构。

但是,由于大部分私募管理人组织架构、人员配置较简单,更偏向于找项目、做投研,很少会投放大量人力、物力在销售团队组建上。因此,寻求与优质代销机构合作,便成了完成募资任务的首选。

如果我们想要找代销机构的话,就要弄清楚代销机构有哪些?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今天借这篇文章与大家分享一下这些问题以及几个关键的问题。

一、私募基金代销机构需要满足的条件及名单

我们都知道,私募基金是个特殊的行业,只能面向特定对象进行不公开宣传,对销售主体也有着十分严格的限制。

根据现有法规规定,私募基金的销售主体主要有2类:

一是在中基协进行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是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

因此,对于能够从事私募基金代销的主体而言,必须符合第二类资质要求,才能从事私募基金销售相关工作。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代销机构共有5类380家,分别是:

■商业银行:共计141家,其中全国性商业银行18家,城市商业银行73家,农村商业银行40家,在华外资法人银行10家;

■证券公司:共计99家;

■期货公司:共计18家;

■保险公司:共计4家;

■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共计5家;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共计6家;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共计107家。

这380家基金代销机构,并不是全都可以销售私募基金,还必须要成为中基协的会员。根据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属于协会的联席会员。

上半年“资管新规”出台以来,银行和券商曾一度暂停代销和发行私募基金,后来根据新规要求,重新调整了各类标准之后,又重新开放。但囿于新规限制,其代销标准普遍较高,一般私募管理人进入白名单的机会渺茫。于是,大家普遍关注市场上的第三方代销机构。

积募从中基协获取了符合要求的基金销售机构,供大家参考了解!

私募基金代销机构的义务与责任

私募管理人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也就是说,假如销售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实质上,销售机构是管理人聘请的外包机构,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管理人负有筛选、监督责任,并承担因未能合理选择、未能充分监督销售机构所引发的不良后果。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详细规定了私募基金销售过程中的相关流程及要求,在此为大家简单提炼几个。

1、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3、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1)特定对象确定。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履行特别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3)基金风险揭示。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4)合格投资者确认。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5)投资冷静期。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6)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关于私募基金暴雷,私募基金暴雷员工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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