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方式 私募股权基金公司成立条件

大家好,关于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方式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私募股权基金公司成立条件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股东退出的方式有哪些
  2. 天使投资有几种方式退出?
  3. 股东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4. 股东如何退出公司股份?

股东退出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股东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要求公司回购、解散公司、破产清算、法院判决解散注销公司、撤资退出、被合并注销等。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条件。

1、股权转让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

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

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需要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没有障碍。

2、公司减资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

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不需要另行筹集股权的购买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因为,公司减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

所以比较适合于公司其他股东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没有或没有较多债务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购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4、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公司法,有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而解散。

因而,一般通过解散而退出应该采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规定的足够表决权的股东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议,公司一经解散,那么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当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5、破产清算退出《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依据《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可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

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产的条件,即使有的股东联系不上,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6、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因此,碰到股东不配合或失踪等情况,无法启动普通的清算程序;又不符合破产条件,无法启动破产程序时,可考虑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7、利用减少注册资本退出《公司法》第38条、第47条、第178条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了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利用该规定,实现股东撤资退出,从而避开国有股权转让的复杂程序。

按该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履行的程序有: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同意)作出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报纸上公告、修改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但需要注意,第一,减资必须取得其他股东的支持才能得以顺利实施;第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须报审批机关批准。8、利用公司被吸收合并注销退出。《公司法》第173条第二款:“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第174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175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天使投资有几种方式退出?

1、天使为什么会退出?

即便是普通人也不难理解一个道理,天使在退出之前,不管投资增值多少倍,都是一张张空头支票,任何人都希望自己投资出去的钱能够早点赚回来,一旦赚得不如预期的多,甚至还有亏损的趋势,自然就会选择退出,可能也仅仅是投资人突然就不想投你了。

专业点说,天使投资选择退出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1)投资本金有损失;2)投资收益不如人意;3)机会成本有损失。当然,这种损失未必是当下的状况,也可能是投资人意识到即将发生损失。

2、退出方式

股权投资退出方式共有:IPO、并购、股权转让、新三板退出、清算、借壳上市、回购退出七种。当下较为常见的退出方式是:新三板退出、并购、回购、IPO。投资了一个企业之后,天使最希望看到的结局就是公司成功上市(IPO),把风险分散给大众,投资人的收益也是最为乐观的。

3、不同情况下的不同退出路径

1)被投企业仍能盈利的情况下,投资人主要通过IPO、并购、转售、分红、回购五种退出方式。

对于投资人来说,IPO退出是最为理想的退出方式,要写商业计划书,找zboshi007,一般能获得最高收益;

并购退出为其次,投资人把被投企业整体出售给第三方,一般在企业上市无望的时候才会采取这种退出方式;

转售退出,投资人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投资人(接盘侠);

分红退出,假如被投企业经营状况还不错,也不断向投资人分红,使投资人获得的分红已经超过了原来所投资金,这种方式常见于短期盈利能力较强的轻资产企业,比如游戏公司;

回购退出,将持有的股权溢价转让给创始团队或管理层。

2)当企业被投后经营状况不佳,投资人一般会通过强行回购退出、清算退出、权益转化等办法减少损失。

强行回购:投资人强行要求创始团队或管理层溢价或平价回购投资人的股份,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双方一般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有回购条款或对赌条款;

清算退出:如果一个企业已经没有了盈利的能力,甚至债台高筑等情况下,可能就会面临被清算的结局,优先清算权就是专门应对这种情况的;

权益转化:被投企业当前的项目已经没有前途,或者说开始开辟新的项目,投资人就可以选择将持有的股份转化为新项目的股权,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投资人也可能在投资协议里增加权益转化条款。

4、退出机制创新

大众创业时代,投资人为了有效地避免损失,也在积极探索新的退出机制,比如股权转让分阶段退出和新三板退出就是更多投资人的选择。

1)通过股权转让分阶段退出,是投资回报最好的方式。退出时间:项目进入B轮融资之后项目进入B轮之后,企业的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已经得到了市场的认可,企业的整体经营已经进入了正轨。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尽管仍然存在,但减小了很多。项目风险大大降低,从而更容易吸引风险偏好低的投资机构。第一次退出的股份比例:如果天使投资机构在项目B轮融资前后进行第一次股权转让的话,我们建议转让股权的金额,应该覆盖本金并获得合理的回报。至于回报,要考虑时间因素,如果单纯从回报倍数的角度来看的话,1-3倍是可以接受的。在项目进入B轮融资时,如果估值得到了天使估值的10倍左右。假设天使机构拥有10%的股份,那么卖掉3%的股份就能回本并获得2倍的回报,同时,手里还剩下7%的股份比例。后续转让比例:在后续的转让中,建议每次转让天使投资人所持有份额的30-50%,使得天使投资人既能继续享受现金回报,又留有足够的股份比例去赌未来更大的收益。天使投资人是否应该持股一直等到IPO呢?建议投资人保留适当股权份额等待IPO。一方面,之前通过卖老股的方式,投资人已经获得了客观的回报,缓解了资金的压力。持有剩余的股权份额,再等上一年半载对整个基金的现金流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任何人都有一个IPO的梦想。等到项目IPO,天使投资人既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又能圆自己一个梦。退出的价格:对于股权转让的份额,应该适当给予一定折扣。一方面,将股权转变为现金,是有一定流动性折扣的。二级市场的大宗交易尚有5%以上的流动性折扣,更何况一级市场?另一方面,天使投资人通过卖老股套现,不需要承担未来的风险,给予一定风险折扣也是应该的。至于折扣的比例,建议是最近一次增资价格的50-80%。有人认为50%的折扣比例很高,但实际上对于天使投资来说,即使50%的折扣也赚了很多钱了。再说,毕竟到手的现金比虚的估值更有价值。

2)新三板成为新趋势

新三板的优点是:

市场化程度比较高且发展非常快;

机制比较灵活,比主板市场宽松;

新三板挂牌条件宽松,挂牌时间短,挂牌成本低;

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

在2016年上半年VC/天使/PE的退出方式中,新三板挂牌的占比达80%(相比之下,并购和IPO的占比均只有7%)。尽管天使通过新三板挂牌而退出的比例仅3%,但它将日渐成为一种趋势。

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退出机制的不断成熟,相信投资人会更加大胆出手相助,中小企业也可以获得更好的资本环境。

股东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关于这个方面,我做了一个整理,你可以看一下

股东的退出方式有:

1、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股东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公司减资

公司减资可以说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股东可以通过此种方式退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周期较长。公司其他股东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没有或没有较多债务的情形可以考虑。

3、公司回购

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规定严格,并且在即便满足上述条件,如果与公司在收购价格上不能达成一致,还要向法院起诉,一般不通过此种方式退出。

4、解散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181条:(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完毕后,公司股东实现了退出公司的目的。

5、破产清算

《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依据《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可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产的条件,即使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破产程序进行完毕股东也就能实现退出的效果。

希望对你有帮助

股东如何退出公司股份?

感谢邀请!

有限公司股东退出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权转让,主要适用《公司法》第171条规定;二是特定情形下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适用《公司法》第74条,仅限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限届满等特定情形。

鉴于股权回购情形的特殊限制,绝大多数股东退出以股权转让为退出方式。至于股权转让的细节,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如何转让的程序问题;二是多少钱转让的定价问题。

一、关于股东退出的程序问题

股东股权转让主要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主要程序和要点如下:

1、首先寻求内部转让,征询公司大股东及其他股东是否有受让意向;

2、在公司其他股东无受让意向的情况下,寻求外部第三方受让人;

3、确定意向第三方受让人后,按照《公司法》第171条的规定,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应当在30日内答复,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您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购买您的股权,否则也视为同意转让。

4、需要注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在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章程规定执行。

二、关于股权转让的定价

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次有三种定价基准作为备选:即最近一次股权融资价格——截至上一年度末的净资产——原始股权出资额,其中又以第二种“净资产”定价方式居多。

1、最近一次股权融资价格,一般是指参照公司最近一次面向独立第三方股权融资的整体估值确定的股权价值。从最近一次时间股权融资时间间隔来讲,一般不宜超过3年,时间越近自然价格越具有参考性。当然,这只是一个参考依据,不一定严格参照这个标准,因为面向专业投资机构的股权融资价格是偏高的,一般估值都在15倍市盈率(即公司净利润的15倍)以上。

2、截至上一年度末的净资产,是指公司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的经审计净资产,本年度净资产变化较大的,也可选取当年某个月份的月底作为确定净资产的基准日。至于是否需要审计,可由公司规模和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决定(通俗点说就是未经审计,你心理对公司家底有没有谱)。这是股权转让定价采用的主流定价依据,但是一般只适用于传统行业,对于那种轻资产型公司或者新兴创新创业公司能否适用应当谨慎评估。

3、原始股权出资额,这个很好理解,就是参照取得股权时的出资本金,结合持股时间和一定资金成本确定。这种定价方式适用于设立时间不长规模不大的新公司,且净资产无法准确评估或者使用净资产定价双方难以达成共识的情况。

以上三种定价依据仅供参考,至于最终选择那种定价依据,还需要结合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业务属性以及关键资源要素等情况综合确定企业股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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