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虚拟货币炒作形式是什么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虚拟货币炒作形式是什么的知识,包括虚拟货币的本质究竟是什么?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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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区块链各种虚拟货币除了操作还有其他实质用途吗?
目前没有,后期一定有。国内主要有网易星球的黑钻,公信宝的各种币。区块链的落地要经历很多阶段,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在2009年就产生了,但是在2017年底大火,大火的原因就是价格高,最高的时候一个比特币超过20000美元,市值超过2400亿美元,相当于一个阿里巴巴的市值。所以,区块链技术是资本催生的产物。我相信很多人对区块链不是很了解,但是又不愿意错过这个风口,错失发财的机会。所以不管三七二十一,先上船再说,万一哪个币火了呢,再说现在入坑成本为零。具体区块链是干嘛的,要干嘛的,根本就不关心,因为我也是这样想的。后来我仔细想想,还是有很多疑问,事出反常必有妖!第一、比特币之父是谁?大家只知道中本聪发明了比特币,但谁也不知道中本聪是谁,目前的中本聪只是猜测。这个样的问题历史上从未发生过,在新技术变革面前,技术发明者一般可以获得大量的利益,但是中本聪好像不在意这些。其实不然,比特币是去中心化、不记名的数据链,只要比特币价格高,中本聪一样可以获利。第二、区块链专利。在知识产权社会,对专利的重视显得无比重要。可以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还可以获取大量利益。但是,没有听说中本聪申请专利的事,一是害怕身份泄露,二大概就是互联网的共享精神了吧。第三、稀缺性。比特币目前最大的价值就是稀缺性,这也是各种币赖以生存的基础。但是这只是在比特币这个体系里面独有的价值,对于其它体系来说毫无价值。网易星球的黑钻也是如此,就是自己几个玩的节奏。腾讯可以出黄钻,阿里出蓝钻、360出彩钻、小米出米钻,这和QQ币有什么区别。对人们没有价值的东西,人们不会关注。第四、流通性。举个例:美元很值钱了吧,但是如果没有货币全球化,美元在朝鲜不如草纸管用。所以,如果不流通,比特币对局外人来说毫无价值。比特币做到了流通性这一点,中国的几个区块链企业,目前还没有企业做到。所以中国目前的所有区块链企业都是伪区块链,无法流通。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错误请指正。
虚拟币属于金融吗
不属于。虚拟货币除了若干被制裁的孤立国家(委内瑞拉、朝鲜)认可,主流国家没有一个认可它的货币地位。既然它不是法定货币,那就跟金融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你可以把它看做是艺术品,因为比较稀缺(只有2100万个),所以有人炒作时它价值很高很值钱,没人炒作时价值为零。
虚拟货币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谢邀!
首先简答:长久关注我的网友都知道,我早被币圈“荣幸”地列为“比特币三大黑”,也早就反复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币的方方面面谈透了。不过,既然又被问到,又恰好读到署名“特有理”的《解码货币|虚拟货币及其邪恶本质》,其中很多观点和我类似,并对虚拟比进行了更为激烈地抨击,那就精选其中部分内容来回应这个问题吧:
见钱眼开的人太多,虚拟货币自然就有了发展的天地。越是社会权重小的平民百姓,货币的社会信用就对其越重要。因为货币信用的劣质意味着平民百姓的劳动所得随时都在被一只无形的手所掠夺。越是底层的人,越是要用自己的劳动来换取基本的生活条件;而越是劳动所得,越是容易被劣质的货币信用所劫掠。
一个国家的主权,实为社会权益的集合。一个国家的主权货币,承载着社会对其成员的信用承诺。最基本的,就是获利的方式必须是公义和道德的。货币的信用,就必须体现社会最基本的道义标准。但是虚拟货币的出现,就像一伙人自己印制钞票一样,等于往主权货币的社会信用中注入了少数人的利益权重。
或许有人会认为,虚拟货币只是一种金融产品,就像股票和信用券一样,并没有进入到社会的日常生活层面。虚拟货币的交易,属于金融交易范畴,只不过借用货币的称谓而已。可实际上,虚拟货币是跨界金融产品和主权货币之间的畸形货币形式。由于虚拟货币具有价值量化和网络市场流通的原始功能,所以在虚拟网络上它就是实实在在的交易媒介;并在现实中,成为主权货币之上的寄生货币。由于虚拟货币的可炒作性,它又形成了金融体系中的灰色产品,从而使交易媒介进入了炒作市场。而货币可以进入金融炒作平台就意味着社会货币信用的全面赌注化,货币所承载的量化信用成为了赌场上的筹码。鉴于虚拟货币的这一身妖气,它对社会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虚拟货币破坏了法定货币的价值信用
虚拟货币的私人发行,破坏了法定货币的价值量化信用,稀释了法定货币的收益权重。这就像在一个村里,大家根据资源规模共同商定了货币发行的数量;可是有几个人却自己画出一摞纸条也自称是货币投入市场流通。哪怕法外货币的规模不大,但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就此被破坏,靠劳动获得法定货币的严肃性和劳动的尊严性被少数人玩弄;
2、劳动价值被虚拟货币进行了赌博
虚实货币的炒作兑换,使得货币的价值附加上赌博成份,严重侵蚀社会的劳动价值根基。货币的赌博就是在拿劳动的价值信用来进行赌博。因为货币最本质的支撑是劳动所创造出的社会资源。劳动者通过劳动来交换货币所承诺的购买信用,这是货币价值的核心。而当货币的价值可以被进行赌博,这就意味着劳动者的利益已经被一群赌徒操控。而社会的利益分配模式就会随着货币价值的赌博机制,从劳动分配变成赌博分配和赢家通吃的模式。人类也就会逐渐成为靠赌博来推动社会运行的物种;
3、虚拟货币攫取了正常货币的流动性
通过寄生模式,虚拟货币可以不断攫取正常货币的流动性,不断摄取社会发展的经济血液而向炒作者输送利益。虚拟货币之所以能够不断浓缩自身的价值,皆因资本炒作造成的劳动价值不断被稀释所致。在一系列打压劳动价值的因素中,炒作收益率远大于劳动回报率是一个重要原因。由于虚拟货币制造的获利炒作空间,必然会改变相当一部分真实货币的流通方向和路径,从而使社会正常的经济活动渠道逐渐缺乏货币流动性而萎缩。而在这种流动性的变化中,回报率最低的劳动交易就是流动性损失最大的领域。因为当资本向虚拟货币的市场不断注入时,劳动市场的资本流动性就会是第一个被牺牲的;
4、虚拟货币推动了劳动价值的稀释
由虚拟货币所创造的投机炒作空间,必然吸引大量社会资本投入虚拟货币的炒作循环。与其它金融炒作项目一起,虚拟货币必然造成常规领域的货币流动性减损。当正常社会经济的资金不足后,不但会造成社会生产力的萎缩,同时更会压缩货币在劳动层面的流通性,并造成失业率上升和社会购买力下降。随着恶性循环的加巨,由资本所操控的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就会不断地加印货币以维持社会稳定所需要的流动性。虚拟货币所吸纳的流通份额最后都要纳入量化宽松的补偿机制中,从而进一步稀释劳动收入的获益价值,并导致资源型商品的价格飞涨和通货膨胀率的不断上升;
5、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为经济犯罪提供了极大便利
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使得虚拟货币成为社会道德框架的巨大漏洞。虚拟货币的加密特性,使得货币的收入手段和流通交易细节被技术性地掩盖。这虽然让那些具有隐私癖的人拍手叫好,但真正的便宜却是让犯罪集团欣喜若狂。因为超出社会道德监督的隐私掩盖,必然会强化和刺激社会上非道德获利形式的发展,如非法物资交易和大规模洗钱。在自由经济的华丽包装下,在与犯罪分子暧昧共舞的虚拟交易平台上,在投资理财的鼓噪声里,在权势阶层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暗中维护中,普通劳动者的身上又被插上了一大把吸血的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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