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仅仅一周上市公司董事长借1亿给他合伙炒股结果

认识仅仅一周上市公司董事长借1亿给他合伙炒股结果…

配资并不新鲜,但是上市公司董事长和公司之外的人通过配资6亿元买卖自己公司股票,甚至是用配资接盘那就是件新鲜事了。

6月2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林亢峰、赵小强的二审判决书显示,赵小强和林亢峰双方各出资1亿元,以2亿元保证金配资6亿元,再由林亢峰以8亿元的股票账户买入赵小强指定的股票,其中一只就是赵小强作为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双方约定盈利平分,亏损由赵小强承担。

不过,买入了赵小强自己上市公司的股票后,股票就遭遇不断的下跌,连2亿保证金都被亏光。被告林亢峰认为,原告赵小强当初是利用被告给原告的股票托盘,甚至可能是骗被告接盘,在8个亿买入股票的同时,原告控制的账户也在卖出股票。同时,林亢峰自己的资金亏完之后,却被要求归还原告赵小强的借款8000万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配资炒股2亿保证金亏光

补偿亏损中遭遇“下套”?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4月2日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赵小强与被告林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根据原告赵小强的申请,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了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原告赵小强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000万元。事实和理由是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杨文超、陈汉阳、徐秋玲等人于2017年6月至7月期间共向被告及被告指定的郑莹莹账户打款10500万元。2018年9月19日,被告就其中8000万元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约定于2018年10月19日归还5000万元,余款在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但此后被告未归还任何款项。

被告林亢峰辩称,2017年5月底或6月底,被告在北京,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说聊一聊合作股票。被告从北京回来后和原告商定:双方各出资1亿元,找一家信托公司配资6亿元,共8亿元购买原告指定的股票,账户由被告掌握,赚了对半分,亏了原告承担。信托弄好后原告说买股票,共买了二三只股票,其中一只是原告自己上市公司的。买了股票后,股票却一直不涨,后来更是不断地跌,连2亿保证金都亏光了。被告问原告怎么办,原告说平仓。被告问原告被告的亏损怎么补回来,原告含糊地说原告会解决。

后续林亢峰跟赵小强一直协商一些项目,但都没成功。不过林亢峰的期望是非常高的,因为那些项目体量都大,利润绝不止一二个亿,所以林亢峰也不会催赵小强补偿亏损。后来赵小强又联系林亢峰说,到了2018年之后其处境很困难,公司和债权人催得都很紧,想让林亢峰配合其应付一下那些人,仍然让林亢峰打欠条,说可以跟一年多以前汇给林亢峰的钱关联起来。

上市公司董事长找人合伙

配资6亿炒自己公司股票?

一审判决书显示,后来有迹象让被告林亢峰认为,赵小强当初是利用林亢峰给自己的股票托盘,甚至可能是骗林亢峰接盘,8个亿买入股票的同时赵小强控制的账户也在卖出同一只股票。值得注意的是,为此林亢峰偶尔试探赵小强的时候,赵小强都明显地有些紧张,外加被所谓的大项目吊着,眼看着就要成功,所以林亢峰就答应演“双簧”给赵小强公司债权人看。林亢峰当时以为只是搪塞一下赵小强公司债权人,结果却是被下了套路。

对此,一审判决认为,赵小强要求林亢峰归还借款8000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林亢峰归还赵小强借款8000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但林亢峰不服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6月2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林亢峰、赵小强的二审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显示,林亢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林亢峰方面认为股票配资合同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林亢峰方面认为,赵小强仅认识一周就借给林亢峰一个多亿,而赵小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又有律师和法务人员辅助,却在借款时不签合同,对借期、利率、用途等全无约定,更没有担保;汇款时也不备注为借款,而是刻意备注为“往来款”,并且汇入的并非林亢峰账户,而是郑莹莹的账户,双方却从未约定由其代收借款。汇款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赵小强也从不催款,始终对此只字不提。如果双方真的是民间借贷,这些有违常识的现象显然是不可能发生的。

到底是股票配资还是民间借贷

来看法院怎么判

二审法院认为,林亢峰提出的抗辩主张缺乏相应证据证明,不予采纳。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赵小强一审中提供的还款计划,林亢峰虽主张非其本人出具,但未提供反驳依据,其主张事实难以认定。该还款计划记载了款项的金额为8000万元,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的事实可予以确认。

林亢峰主张双方之间是股票配资合同关系,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赵小强亦予以否认,相应事实难以认定。从所述双方各出1亿元,由其掌握股票账户等内容分析,也可认为双方虽最初有合作关系,但从林亢峰出具还款计划的事实,可认为经双方商定,最终确认为借款关系。因此,从林亢峰主张的事实角度,其亦应当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林亢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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