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集体诉讼成为投资者保护利器

让集体诉讼成为投资者保护利器

随着A股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新股发行注册制也从科创板推广到创业板,并为将来整个主板实施做铺垫。此时,酝酿多年、关乎投资者保护的集体诉讼制度,落地的紧迫性明显提升。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均采用特别授权的模式,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等。

几乎同一时间发布的还有证监会的《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投服中心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系列制度出台,意味着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根据相关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的证券民事诉讼。

事实上,业内呼吁在A股落地集体诉讼制度由来已久,相关讨论几乎从沪深交易所成立就已开始,2009年创业板设立时曾掀起一轮高潮。迟迟未能落地的原因,包括A股违规事件频发,制度建设和规范一直在完善;地方政府对在地上市公司的种种保护政策,不能完全执行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命令;法院在立案、审理过程中贯彻《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的宗旨不够,等等。

如今,A股市场化改革被赋予更高的使命,是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不可或缺的部分,包括科创板设立等重要改革举措都是决策层推动的。因此,破除此前被认为的种种障碍,势在必行,目的是践行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这一根本属性。

而且,当前A股的发展阶段,也迫切需要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一方面,A股投资者众多,统计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A股投资者总数达到1.67亿,95%以上是自然人投资者。另一方面,注册制下,前端企业上市门槛放宽,后端企业或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变得更加容易,务必进行强有力的威慑和严惩,这不能仅仅依靠监管部门,应该赋予关乎切身利益的投资者武器,让他们能够坚决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在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面前始终处于弱势,任人鱼肉。

在成熟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集体诉讼制度可谓基础性制度,相比自诉、委托或代理人诉讼等方式,集体诉讼既能调动“沉默的大多数”,更高效地维护投资者索赔权益,也能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产生威慑力,起到“以儆效尤”作用。这样的制度安排对于科创板和注册制改革而言,意义重大。

以美股为例,集体诉讼制度在最大限度惩罚违规违法的上市公司基础上,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包括趣店、网易、拼多多、新浪、分众传媒、巨人网络等多家在美上市中概股都曾遭遇集体诉讼。诉讼理由包括未能披露重大事实或不利事实、财报报告夸大叙述、缺乏合理的正面陈述基础、不正当收购兼并、挪用公司资金等。无须讳言,类似情况在A股可谓司空见惯,监管层甚至无暇顾及,导致违法代价较低,亟待改观。由在乎自身利益的投资者集体诉讼,不失为监督上市公司规范运行的好方法。

近年来,监管层一直声称要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在监管持续加强之下,投资者保护工作有所改善。随着注册制时代到来,集体诉讼制度这一投资者保护利器就势在必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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