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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票据怎么开
慈善组织基金会的收据可以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来开具。具体格式可以参考现行《收支收据管理办法》,要求收据必须包括收据号、开票日期、收款人、收款类别、收款金额、收款人单位或个人联系方式、开票人签字等内容。
有些慈善组织基金会还要求在收据上标明支出用途,以便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此外,对于捐款或助学的收据,特别要在收据上标明捐款捐献者或接受助学赠款者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及持有该收据的凭据。
拓展知识:开具收据是履行税收义务的重要程序,既包括纸质收据,也包括电子收据。电子收据也叫做电子收条,是开票机设备自动根据实际发生的收入,在财政部门登记的税率和计算规则下,电子设备自动编制开具的收入凭证。
残疾人基金会属于事业单位吗
残联属于群团组织,是参加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是经国务院批准和国家法律确认的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由中国各类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残联机关的人员都是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还有下属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财政负责拨款为残疾人服务,这些人员就是适用行政、事业编制。
基金会怎么成立
基金会成立方法如下:
一、建立一家基金会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1、决定基金会的宗旨。每个基金会应该有一个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纸面的宗旨。
2、组建理事会。初始的理事会将通过规划和筹资帮助工作团队把基金会背后的想法变成现实。随着基金会的发展成熟,理事会的性质和组成人员也会改变。
3、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会的运营规则,应该在基金会的早期发展过程中由理事会通过。
4、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5、选择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根据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区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单位。
6、寻找办公场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
7、填写法人登记申请书,确定在哪个民政部门登记,向民政部门提交法人登记申请书。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8、进行战略规划。战略规划表述了基金会潜力的愿景。战略规划应该描述出实现这个潜力所必需经过的步骤,决定要实现这个机会需要什么样的工作团队,确定至少一年内的项目和运作优先事项。
9、制定预算计划和资源开发计划。财务监管和资源开发(如筹资、获得收入、吸收会员会费)是理事会的最重要职责。实现战略规划需要的资源必须在预算和财务计划中描述清楚。
10、建立基金会正式文件的存档体系。登记文件、理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应该妥善存档。
11、建立会计体系。基金会财务的尽职管理需要一套已经确立的可以满足现状和未来需求的会计体系。
12、提交税收减免资格申请。
二、个人募资行为是可以成立基金会的
1、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基金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的一类基金;私募基金则是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发售的基金。
公募基金主要具有如下特征: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和宣传推广,基金募集对象不固定;投资金额要求低,适宜中小投资者参与;必须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规约束,并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2、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不能进行公开的发售和宣传推广,投资资金额要求高,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常常受到严格的限制。与公募基金必须遵守严格的基金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并要求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相比,私募基金在运作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所受到的限制和约束也较少。
3、它既可以投资于衍生金融产品,进行买空卖空交易,也可以进行汇率、商品期货投机交易等。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较高,主要以具有较强分析承受能力的富裕阶层为目标客户。
扩展资料:
1、公募基金会,是指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按照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总则第三条定义,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2、2004年,中国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第三条对公募的定义,即面向公众募捐。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对于公募性组织而言,资源获得来自于公众的志愿性捐赠,不具有财政机制的强制性和市场机制的交易性,而是公众的捐赠意愿来决定。
3、公募基金会的公信力,概括而言,就是公募基金会公开说明组织所获各种资源的流向,以及说明各种运作是否有成效、是否符合组织宗旨及其社会承诺,用来证明其为可靠组织。
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管理,规范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收支行为,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经省民政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
第三条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各级政府财政拨款;省内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银行利息及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应积极开展募捐宣传活动。募捐工作应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行摊派。
第五条见义勇为捐赠物资归基金会所有。有捐赠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无捐赠协议的,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六条见义勇为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而且必须将绝大部分资金直接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抚恤、慰问和组织宣传活动等开支,其中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开支的主要项目包括:
(一)业务经费(业务活动成本):
1、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奖励、抚恤、慰问,以及生活或医疗补助等费用;
2、用于宣传见义勇为事迹、刊登见义勇为宣传广告、制作见义勇为奖章和宣传品等费用;
3、用于组织见义勇为表彰活动的费用;
4、为资助基层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拨款;
5、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的费用;
6、召开见义勇为工作会议、举办业务培训等相关费用;
(二)管理费用
1、日常必需的办公用品、电话费、水电费、邮电费、燃油费、差旅费、折旧费等;
2、按规定接待上级和见义勇为工作对口部门的费用;
3、接待见义勇为人员来访的费用;
4、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费用;
5、用于见义勇为工作且列入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
6、社团注册登记费、管理费和审计费。
(三)筹资费用
指为筹集业务经费及基金保值增值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费用
指用于见义勇为工作但无法归属上述各项开支的费用。
第七条见义勇为基金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核算,实行电算化管理,并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八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保值、增值的途径主要有:银行存款、投资国债及其他有价证券、委托有资格的金融机构理财等。不得从事法律所禁止的借贷业务。投资事项须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出席的理事签字。
第九条各级基金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经费审批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及各项支出比例比较合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或抚恤,其事迹须经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核实,经办部门研究提出奖励(抚恤)意见,报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或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审批。集中奖励和数额较大的支出项目,须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建立由公安、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捐款单位代表参加的监督机构,并定期(一般为半年)向监督机构成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监督机构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查阅账簿和会计资料,并要求有关人员报告
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机构成员不得兼任基金会或管理机构的管理职务。
第十一条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检初审。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以及开展募捐和宣传表彰活动等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要自觉接受同级公安机关的业务领导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管理,并接受上级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指导和监督。对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中涉及个人违纪的,由同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暂未建立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县(市、区)见义勇为专项基金,应建立基金管理机构并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公厅﹝2002﹞341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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