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央企须加强对出资企业的利润分配管理

国资委:央企须加强对出资企业的利润分配管理

国资委:央企须加强对出资企业的利润分配管理 更新时间:2010-3-17 0:01:49   国资委16日公布的“关于做好2009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在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同时,须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尤其是所属重要子企业利润分配事项的管理,注重资本回报,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和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  国资委要求,国有独资企业2009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申报。应交利润基数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余额,有关数据应当以经审计的2009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为基础,其中,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不包括企业整体改制上市预提的“三类人员”费用。在计算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时,2009年12月31日前被重组的科研院所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不得扣除。  国有控股公司2009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是公司应向国家分配的2009年度股利、股息。国有控股公司申报2009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股东会对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国资委将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提出公司利润分配建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作者:徐畅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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