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推行经济增加值考核 完善央企负责人考核办法
国资委推行经济增加值考核 完善央企负责人考核办法 更新时间:2010-1-23 1:11:48 国务院国资委22日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与旧版相比,新版办法增加了“经济增加值考核”这一亮点,旨在引导企业提高资本利用率,真正为股东创造价值。
根据办法,在央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利润总额指标保持不变,但经济增加值将取代原有的净资产收益率成为业绩考核的核心指标,占到40%的考核权重。
据了解,所谓经济增加值是指扣除全部资本成本的经营回报,是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与该企业加权平均的资本成本间的差额,是为出资人创造的“真正的利润”。在会计原则中,企业的盈利只有高于其资本成本时才是真正为股东创造了价值。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面对日益变化的新形势和新挑战,中央企业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和价值创造理念有待进一步加强,出台新办法旨在引导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根据考核办法,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业绩考核主要考虑两类指标,一类是基本指标如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一类是分类指标。分类指标主要是管理类的指标,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和存在的薄弱环节予以设计。各类指标占有不同权重,根据暂行办法予以核定后,再乘以企业经营难度系数,得出综合得分,最后划定考核评级。目前,中央企业考核评级依次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在考核评级的过程中,国资委同时将考虑企业年初向国资委上报并经确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