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直接持股试点范围初定

国资委直接持股试点范围初定

国资委直接持股试点范围初定 更新时间:2010-11-7 9:05:08   康怡

国资委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有望在年内有所突破。

知情人士透露,国资委将从目前监管的122家央企中选出一家作为试点企业,部分规模大、管理规范、风险可控的重点企业有望成为国资委的持股对象。

市场人士分析,中国化工集团、五矿集团、中钢集团等央企已具备整体上市条件,或将成为国资委的试点对象。

备战

直接持股,被国资委看成是建立完善市场化国资监管体系的积极尝试,这一想法早在2005年就开始提出。在国资委看来,只有持有股权,国资委的出资人职能才真正到位。

2009年,时任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对媒体表态,“经过三年研究,国资委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已经没有法律障碍,将于2010年正式实施。”

不过,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国资委直接持股还是具有一定风险,因此国资委在推进过程中也是特别谨慎。

风险之一则是被外界质疑的国资委直接持股后,可能会形成一个巨大的国企航母,带来更大关联交易。

安徽财经大学商务学院院长刘银国就曾提出:“国资委若作为一个独立的民商事行为主体,直接持有所有央企的股权,那么所有的央企事实上都成为了它的‘子公司’,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以国资委为‘母公司’的超级企业集团。”

而且国资委目前监管的企业分布在不同行业,未来各个上市公司之间将难以避免的会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问题。

“现在也是通过国资委的积极推动,香港联交所对同一行业的央企上市公司没有看成是同业竞争,毕竟上市公司的股权是由不同集团所持有,但是未来都到了国资委兜里会怎么样还很难说。”知情人士说。

为此,取得“豁免权”也成为国资委在备战直接持股道路上需要努力的一个方向。在这一点上,国资委为自己树立的榜样是汇金公司。

汇金公司在中国银行上市的案例中,曾经做出相关承诺,从而取得了香港联交所关于同业竞争问题的豁免。

同时,除了上述外部环境的制约外,国资委亟待解决的还有内部职能调整。其一便是国资委的定位,《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实施以后,国务院国资委的出资人身份更加明确,法律上有了保障。而具体到未来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该人士表示,国资委首先需要成立专门的财务部门和资金账户,其次还需要设置履行控股股东职能的常设部门,另外还需要完善信息控制和流动制度。

框定范围

目前国资委在该项工作上的思路是先选取一家进行试点,然后再在已经上市的中央企业中进行推广。

该知情人士表示,从原则上来看,一部分规模大、管理规范、风险可控的重点企业完成整理上市后,可以探索直接持股;而对于规模较小、实力弱的企业,则探索由资产运营公司或其他中央企业持股。

“除了这个因素外,我们在直接持股的操作上,还会考虑这个企业的行业特征、产业关联性等因素,例如说不少军工企业,因为涉及到国防安全、国家机密,不能整体上市。因此暂时不在考虑的范围之内。”该人士表示。

一位市场人士分析,目前在122户中央企业中,中国化工集团、五矿集团、中钢集团等央企已经具备了整体上市的条件,或将成为国资委的试点对象。

同时,该人士透露说因为考虑到风险问题,国资委或将先持有境内和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暂不持有在国外上市央企的股份。“特别是在境内上市的中央企业,有可能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他说。

这位人士还透露,这家试点企业最好还是资产质量比较好、没有多少历史遗留问题、领导班子的素质比较高的企业,这样能最大程度减少试点过程中的风险。

这也就意味着,国资委在直接持股的道路上或许没有市场期望的那般迅速。

“毕竟这是没有先例的,而且对市场波动会比较大,稳妥一些比较重要。”该人士强调。

如果按照上述节奏推进,那么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国资委在持股操作上可能有三种模式共同存在,第一是国资委直接持股;第二是国资委通过集团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第三是国资委通过正在筹备中的国新资产管理公司,持有各家央企上市公司股票。

不过上述人士强调,对于第二种持股方式,也是目前最普遍的一种方式,或将只是一种过渡模式。

“现在很多中央企业都采取留有一个母公司作为持股机构的模式,这种模式长远来看其实是很不规范的,弊大于利。例如说国资委实际上监管的是上市公司,但是又要通过集团公司来操作,会造成管理链条过长等等。”该人士表示。

因此长远来看,壳公司持股只能是作为一种过渡的模式,未来如果实现了国资委直接持股,这些“空壳公司”将不再留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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