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涵代言P2P疑似爆雷投资者喊还钱郎朗黄晓明也曾翻车

汪涵代言P2P疑似爆雷投资者喊“还钱”!郎朗、黄晓明也曾“翻车”

近日,有网友在微博发文称,希望曾经代言了爱钱进的明星汪涵发声帮助投资人,引爆维权事件,成为舆论焦点,汪涵也再次登上微博热搜榜。

记者注意到,理财平台热衷于邀请明星作为代言人,有不少明星“翻车”,所代言平台出现问题。暴雷平台代言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广告代言人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可能会面临哪些风险等,也成为热点问题。

京师律师事务所证券和投资基金法律事务部主任刘盼盼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如果明星明知产品为虚假,且没有使用过理财平台的产品或是服务就为其进行代言,就涉嫌违反《广告法》规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图片来源:爱钱进官方微博

“爱钱进”投资人喊话汪涵

近日,微博出现爱钱进投资人维权事件。

据中国基金报报道,5月8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答复“爱钱进到期不退钱”时称:针对爱钱进平台的相关问题,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该平台,相关部门将严格按照司法处置程序进行处理。

同时表示,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6月10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又回复:我办将督促平台主动与投诉人沟通,协商进行债务和解。如合法权益收到损害,请投诉人及时通过司法部门解决。

启信宝显示,爱钱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法定代表人董祺,法人股东为凡普金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记者注意到,目前,爱钱进官网还在正常使用状态,最新公告时间为6月9日。

爱钱进官网数据显示,该平台已累计服务用户1679万,累计为用户赚取投资回报98.92亿元,累计撮合交易2318.97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汪涵曾经是爱钱进的代言人,不过目前爱钱进官网已经没有代言信息。记者搜索爱钱进公众号历史文章,有多篇关于汪涵代言的。

记者注意到,爱钱进贴吧内有多篇关于打折转让债权的文章,不少投资者人“打骨折”才成功退出,且很长时间才有人接手。

记者注意到,除了汪涵以外,很多明星都曾代言过理财平台,部分理财平台被曝出现问题。

这些明星也“翻车”!

黄晓明也曾因代言被网友喊话“还钱”,2015年,黄晓明成为东虹桥金融的代言人。

图片来源:东虹桥金融官方微博

东虹桥金融在2016年4月出现兑付逾期,微博上出现了#一起召唤黄晓明来还钱#的话题。

图片来源:微博页面截图

东虹桥金融在线于2016年4月发微博声明称,除项目宣传外,“黄晓明与我司不存在任何投资关系。”

图片来源:东虹桥金融官方微博

范冰冰则也曾代言网贷平台紫马财行,2015年10月底紫马财行披露范冰冰成为公司形象大使。

国际著名钢琴家郎朗也在2015年签约成为88财富母公司中科创集团代言人,2017年88财富宣布停止运营。

还有五大女星曾微博发声支持e租宝项目。据央广网报道,e租宝曾发布名为“缪斯时代”的借款项目,其中珍品“帕敢之心”以及影视《飓风丛林》两个项目分别融资4.5亿元、1.2亿元。这个项目,当时曾得到了唐嫣、李湘、瞿颖、钟丽缇、胡静5位女明星发微博支持。2016年E租宝被认定为诈骗,涉及金额高达700亿。

那么,暴雷平台广告代言人是否需要担责?如果代言虚假广告,代言人可能会面临哪些风险?

京师律师事务所证券和投资基金法律事务部主任刘盼盼对记者表示:

“2015年《广告法》没有明确限制明星代言金融、理财产品,但加强了对广告代言人的追责,其中提到,代言人需要使用过该种产品或服务,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在2018年《广告法》修正案中,对明星代言也作了法律责任规定,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这可以理解为,如果明星明知产品为虚假,且没有使用过理财平台的产品或是服务就为其进行代言,就涉嫌违反《广告法》规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刘盼盼认为:

首先,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的情况下,依据2018年《广告法》56条,对于不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有条件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代言虚假广告可能还面临行政处罚,依据《广告法》第62条,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工商部门可依据《广告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最后,依据《广告法》第38条,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据此,如遭受行政处罚,则明星在3年内将不得再进行广告代言。

另外一位研究金融行业的资深律师对记者表示,理财平台代言人的责任,还需结合具体事实情节予以认定:

如果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广告代言人应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在金融产品涉嫌相关刑法犯罪时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广告代言人不知道广告虚假、不清楚公司产品,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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