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立法现曙光召回规定年内颁布

汽车召回立法现曙光 召回规定年内颁布

汽车召回立法现曙光 召回规定年内颁布 MBAChina   杭州的车主李莹(化名)近日拿到了300元人民币的代金券,这是浙江省工商局代表浙江的消费者向丰田汽车讨回来的说法—— 一笔微薄的赔偿金。但她的心里还是有一丝安慰,因为谈判一波三折,最后能够拿到赔偿已是一个不错的结果。

另一厢,北京的丰田车主却因拿不到赔偿而大为光火,以“丰田对美国和中国消费者实行差别待遇”为由,在网络上掀起了一场“讨伐丰田”的大讨论。

这一切,皆将中国汽车召回立法的缺失推向了前台。不过,《中国经营报》记者日前从相关渠道了解到,涉及汽车领域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目前已在修订之中,如无意外,原是“部门规章”的《规定》将“升格”为《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法制办在年内颁布。

制度升级

“《条例》已经列入了(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计划,去年就报上去了(指报送给国务院法制办)。”电话另一端,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司长孙波犹豫片刻后,还是把《条例》的进度告诉了记者。

据了解,早在2008年,《条例》就已经被列入了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并于当年9月24日就《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举行了立法听证会。2009年4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便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该条例将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行政法规。

对比“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不难发现其中一些条款已进一步完善,表达也更加严谨。比如,对缺陷产品的认定。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本条例所称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或者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而在“送审稿”中,这一规定已被修改为“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内容,同时增加了 “在正确使用的情况下,由于设计、生产或者指示等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存在可能造成财产损害的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参照本条例实施召回行动。”

“《条例》表明,即使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也有可能构成缺陷产品,适用产品召回制度,这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无疑是一大进步。”在解读《条例》时,有专业律师对此表示了肯定。

“相对《规定》,《条例》的法律层级显然要高出很多。”另有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如无意外,《条例》会在今年年内颁布实施。#p#分页标题#e#

标本意义

不过,浙江省工商局似乎没有再等下去的耐心了。

3月初,浙江工商局“很牛”地和丰田汽车吵了一架,替李莹他们对丰田召回事件讨了个说法。近日,双方达到一个初步的结果:浙江丰田4S店主动实施了上门召回,90%召回车辆维修完毕,32位RAV4消费者获得了4S店提供的代步车使用,获得全额订金退还的消费者已有69例。补偿方面包括了丰田公司提供的三选一特别服务项目,还包括与损失等价的服务消费券、代金券、代工时券等。

但是事件还在进一步升级,3月18日,义乌市工商局检查发现义乌市两家一汽丰田4S店仓库内的1700余种丰田品牌零配件,既无产品合格证明,也无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3月22日,义乌市工商局又对两家丰田4S店立案调查,两家4S店销售的汽车零配件均由丰田汽车仓储贸易有限公司配售,发现其仓库内存放的大部分准备销往各4S店的汽车零配件均无产品合格证明。而对此事,一汽丰田方面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却以“不知情”为由拒绝透露任何细节。

“此次浙江工商的维权行动,可以说是中国召回制度实施以来的一次标志性事件,意义深远。”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宓明君对浙江工商局与丰田的“斗气”给予了评价,“它真实地体现并实现了消费维权立法中,国家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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