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框架初定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框架初定 MBAChina 在汽车流通领域,从没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引起如此大争议的政策。自2005年4月正式颁布以来,虽然征求过数轮意见,但业界的呼声却从未停息;而几易其稿的《办法》修改稿(即新《办法》)也只是“只闻楼梯响,未见人下来。”
“年内吧,不出意料,年内肯定会出台。”来自《办法》制订者、国家商务部的声音显示,终将落地的新《办法》将凸显和谐、公平的主旋律。
框架初定
盛夏的鄂尔多斯没有燥热的感觉;比气温更能让人精神气爽的是,商务部官员在这里首次对外公布了《办法》修改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2009年7月11日,塞上名城鄂尔多斯。在“中国汽车服务贸易产业园区经济论坛”上,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处长蔡勇的发言在会场回响,“修订后的《办法》将要求汽车供应商依据市场实际情况,合理地采取多种形式的汽车经销方式;要节约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多品牌集中经营的优势开展经营活动。”
“他(蔡勇)还就《办法》修改条款中供应商和经销商的关系,保障销售商的权益;进口汽车的总代理制出现的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鼓励二手车流通,在政策和信息共享方面予以支持;汽车拆解,五大总程重复利用;鼓励汽车以及换新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在发给媒体的新闻通稿中,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型汽车市场分会全国有型汽车市场联谊会秘书长王宏昌传递出如是信息。
“会在这几方面进行调整。”7月20日,蔡勇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新《办法》的具体细则会在这些框架内进行;但具体内容还在和各方协调,目前只停留在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这一层面,并没有进一步上报,“但年内会出台。”
“初级的意见稿已经征求完了,有一些变动。” 参与《办法》修改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向记者进一步透露,由于今年上半年商务部忙于制订各类“救市”的应急政策,而延缓了新《办法》出台的步伐。“新《办法》主要修改的是经销商集中反映的问题。”
据了解,这些问题包括疑似“霸王条款”的授权合同、授权期限以及进口车管理等方面。其核心是,《办法》在很大程度上单方面变相保护了汽车生产厂家,而忽视了经销商的权益。
不改也难
事实上,这些问题从《办法》实施之日起就未曾停息过。而为了“顺应民意”,商务部也曾多次对《办法》修改征求过意见。
在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中,争议最大的是厂家通过品牌授权对商家的控制,以及进口车的管理。《办法》规定,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然而各方对“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的理解却各不相同。当时商务部的解释是一家,国家工商总局的解释却是可以一家或多家。#p#分页标题#e#
不同的解释给了外资公司机会,其借口“多家总经销商利益难以平衡”,中断之前签订的合同,进而将进口车总经销权转移给自己在华的独资公司。
在此背景下,尽快对《办法》中有关进口车管理的条文进行修改的呼声越来越高。2008年1月,有商务部官员首次公开表态,要对目前必须通过总经销商才能获得进口车经营许可及货源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或者细化,适当放开进口车“平行进口”。
不过由于“平行进口”并无实际操作性,再加之商务部内部不同司局之间意见相左,“平行进口”的想法最终胎死腹中。
“实际上,部里(商务部)的意见是,不仅对进口车管理进行调整,还要对《办法》做出全面修改。”彼时,接受《中国经营报》采访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办法》的修改争取尽可能完善,不要再留有漏洞。
《办法》实施以来最大一次动静的“变法”暂时平息,但征求意见依然在进行。时至2008年下半年,受金融危机影响的低迷车市再次发出了修改《办法》的呼声;而主管部门的步伐也在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