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障债券市场更好服务实体

立法保障债券市场更好服务实体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国经济产生了不小的冲击,随着疫情在国内逐渐被控制,如何尽快恢复经济成为重中之重。众所周知,金融市场的本质是服务实体经济,企业可以通过金融市场更为快速地扩大规模,因此完善金融市场服务实体也成为了选项。

3月11日,央行、证监会就债券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提出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改革创新,提升债券市场融资功能,提高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因债市对发债主体及其他市场参与者都有一定的要求,对于个人投资者与中小微企业而言,直接接触机会不多。不过从规模来看,对企业融资而言极具重要性。根据官方统计,2019年企业部门债券净融资占社会融资总规模的比重将近13%,成为除贷款之外实体企业获得资金的第二大渠道。从总体规模看,今年1月我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达到100.4万亿元,市场规模位居世界第二。

债市在此次疫情期间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0年3月10日,已累计发行支持疫情防控债券236只、2095亿元,用于防护及医疗物资采购生产及运输、防疫基础设施及医院施工建设、民生保障、物价稳定等疫情防控领域。

要让债市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理论上就得让更多的企业能到债券市场融资,特别是数量占比最大的民营企业群体。不过现实是,由于债市法制建设的不健全不规范等原因,资信级别不高的企业很难到债市融资。况且,近年债市违约、违法事件频发,截至2019年年末,有429只债券发生了违约,累计违约金额3479.45亿元;亦出现五洋建设、康得新等涉嫌债券欺诈发行的案例。

正常而言,金融市场出现违约、违规事件,并不奇怪,可怕的是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去规范。换句话说,健全、充足的法制是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从成熟债券市场的经验看,监管往往十分重视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当前,我国债券市场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市场割裂与法律供给不足。今年3月开始实施的《证券法》修订版,虽对“公司债券”相关制度进行了一定优化,但由于未对“公司债券”的实质内涵进行充分阐释,存量规模超过30万亿的银行间债券未被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其客户债券资产、债券结算机制等方面亟待得到《证券法》的保护、支持。

此外,涉及企业类债券的主要法律《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重大修订集中在2005年左右。当时企业类债券存量不足5000亿元,立法机构无法预见十几年间企业类债券的迅猛发展,因此在法律层面未做出充分安排,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制度等债券投资者基本保护制度均未作规定。

因此,正如一些业内专家所建议的,应尽快出台适用于整个中国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以弥补不足。具体如应将公司信用类债券统一纳入该行政法规监管框架,并明确金融债券的适用性,统一基础法律的适用标准;增强债券信息披露制度的科学性,建立契合债券属性和债券市场结构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明确债券市场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等方面着手。同时,还需加强有利于市场互联互通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

总之,随着债券市场规模的壮大以及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需要,债市急需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以应对市场风险化解和争议解决。如此才能让发债主体下探到以民企为主的中小企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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