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知识,包括资产管理规定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一、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国家于1999年成立了四家直属国务院的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对应负责解决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在管理和处置资产时,可以从事追偿债务、资产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等活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管理和处置资产,在转让资产时,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竞价等方式。
二、公司信用债管理条例
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3、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4、第三条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第四条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6、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第六条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8、(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9、(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10、第七条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11、第八条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12、第九条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13、第十条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14、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
15、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16、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17、第十二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8、(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19、(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20、(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
21、(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2、第十三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
23、(一)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24、(二)企业近3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25、(七)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
26、(十二)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27、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28、(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
29、(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0、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31、第十五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
32、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
33、第十六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34、第十七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
35、第十八条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36、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购买企业债券:
37、(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
38、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
39、第二十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0、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41、第二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42、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43、第二十二条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
44、第二十三条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45、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纳税。
46、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7、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48、第二十七条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5%以下的罚款。
49、第二十八条超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50、第二十九条用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或者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以及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用所吸收的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的,责令收回该资金,处以相当于所购买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
51、第三十条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反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所获收益,并处以相当于违法使用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52、第三十一条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
53、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决定。
54、第三十三条对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第三十四条地方审批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
56、第三十五条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第三十六条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8、第三十七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59、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解释。
60、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
三、请说明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类型及其特点
1、作为多元化经营的金融企业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如下特点:(1)监管压力
2、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监管体制下,设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银行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股权,各金融业务子公司各自持有相关业务牌照,独立经营,接受各自监管部门的监管,符合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精神。同时减少单一金融机构同时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带来的监管压力。
3、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不用满足各金融业务监管当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例如,在香港,按照《银行业条例》,金融监管局有权审批银行董事会的委任,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受到的约束将大于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收购、兼并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具有巨大的协同效应的优势。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时,可以将不同地区、不同金融品种之间的优势加以组合利用。在金融业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可以有两种选择:
4、(1)增加单一金融服务产品的数量,如扩大银行地区分行和营业网点,可以多吸收存款。这样作法的意义是大银行只要收购一家小银行,就可以降低小银行的高额成本,由于平均成本的降低而带来了规模经济。
5、(2)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如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银行的一个网点,可以同时销售证券、基金、保险等不同金融服务产品,这就大大地降低了成本,比分别设立网点要节省许多人力和设立网点的费用。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由于平均成本的降低带来了范围经济。(1)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管理风险。控股公司只行使股权投资的职能,不同业务子公司的管理互相独立,可以保证较高的业务管理能力,避免单一金融机构同时管理其他金融业务的巨大压力。
6、(2)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市场风险。在控股公司模式下,银行与其他业务间的交叉销售等商业活动处于市场的监督之下,透明度更高,风险更低。
7、(3)控股公司模式有助于提高风险承受能力。各项金融业务分别在独立的子公司里进行,一家子公司无需为其他业务的风险承担损失;即使一家子公司出现经营危机,其他子公司还可照常经营,无需以自身的资金去承担责任,从而有利于保障其自身的资金安全。从募集资金用途来看,控股公司在资金调配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例如,当银行因资本金过剩要降低资本金水平时,需要得到有关监管当局的认可,这一过程可能会耗时较长,而控股公司则没有上述限制,有利于提高资本金的使用效率。
8、同时,控股公司模式在后续融资上更便利。例如按香港的有关规定,向控股公司注入其他资产,只需遵守《香港上市条例》及《收购合并守则》,不需要香港金管局的批准;而任何资产注入上市银行时,都要接受证券监管机构和金管局的双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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