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一个购买理财产品亏损的案例。王某花1,500万元在某行购买了该行代销的理财产品,结果不到一年亏损了115万元。
王某不甘心,到法院起诉了该银行,一审败诉,二审判银行担责10%,获得了11.5万元的赔偿。
从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90%的责任还在王某身上。理财新规落地实施,理财产品打破了刚性兑付。理财回归本源,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王某有着丰富的理财经验,知道理财产品是存在风险的,有损失本金的可能性。他已经在该行购买了六七年的理财产品,购买次数多达37次。
不过,王某所购买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总体上R1级买的最多。这说明,王某的风险偏好还是比较低的。而且理财新规2022年才正式落地实施。
也就是说,在王某的认知里面,多年购买理财产品的经验反而可能让他产生一种错误的认知 ,自己这么多年购买理财产品从来没有亏损过,这一次应该也没事。正是这种侥幸心理,才让自己犯了大错。
法院二审判银行担责10%,也是因为银行不能举证自己是否进行了风险告知的义务,也就是所说的卖者尽责。因为银行不能提供销售过程中,根据规定要求”双录”的文件。
不过卖者尽责,如果仅仅局限于尽到了风险告知义务,没有进行诱导,进行了双录,个人认为还是远远不够的。
因为对普通消费者而言,银行做到这些很简单,例行公事就可以了,所谓的适应性管理并没有因此而减少了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只是给了银行免责足够的理由。
理财新规本质上还是更多地保护理财公司的利益,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则不够。
银行或者理财子公司设计的这些理财产品,其所存在的风险和理财产品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底层资产的选择,调查是否尽职,风险意识强弱有着必然的关系。
然而,无论是资管新规,理财新规,还是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都只是讲了要加强理财产品的风险把控,合理选择底层资产,理财管理人员要专业要尽职。但是并没有讲到理财公司以及理财专业人员,由于工作不尽职,理财产品本身设计存在问题,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事实上,银行或者理财子公司推出理财产品,或者代销其他银行的理财产品,只需要划分一个风险等级,对客户做一个风险测评,然后就可以卖了。只要尽到了这种所谓的适应性管理责任,风险就都由消费者承担了。
表面上看起来,这样做很公平,大家都是买卖自由的。实际上,这里面存在的严重的不对等。
大部分的普通消费者,并不能够深刻地领悟到风险的含义,对于理财产品的风险说明书上那些拗口专业的表述,也不一定能看懂。其实就算专业的金融人士,也讲不清楚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那些金融衍生品代表的含义。
正如有的网友所说,风险等级划分不应仅仅是一个符号,而是应该对风险有所量化。比如R2,一般理财产品 R2表示中低风险,同时会解释说不保证本金的支付,但是本金损失的风险很小。那么这个很小究竟是多少?如何量化?
就上述的王某而言,他购买的就是R2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损失了100多万的本金。那如果王某1,500万全部损失了,对于银行来说,是不是也是合理的?如果是合理的,那所谓的R1,R5又有什么区别呢?
当然这么说,并不是说理财产品打破刚性兑付是不对的,相反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卖者尽责的这个“责”究竟如何定义?确实需要更进一步的思考。
理财产品出现亏损,消费者承担风险也无可厚非,但是理财产品出现亏损的原因,是不是对消费者也应该有个说法,不能简单一句市场原因就一带而过吧。
无论如何,我们对于理财产品,还是要充满信心的。其实,理财新规之后理财产品安全性比以前已经大大提高了。当下投资路径本来就不是很多的情况下,理财产品还是不错的选择,当然是可以买的。一些不足和存在的问题,也会一步步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