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快鹿的相关案件在上海审理并宣判,快鹿的总裁等人,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本案涉及被告几十人,涉案金额高达四百多亿。本案中,许多快鹿集团的员工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本文主要分析“快鹿”案的判决书,究竟这些平台的员工在什么时候会构成犯罪,他们会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
案情简介
“快鹿”案件涉及的判决书有多份,笔者挑了其中一份进行分析,案号为(2018)沪0104刑初629号,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到裁判文书网中查找。
本案有四名被告,其中李某进入快鹿旗下的“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团队长,后成为门店经理。被告田某先后任团队经理、门店副经理。被告金某、孙某都是公司业务员,后面任团队经理。
四人带领团队,将提供虚假担保的虚假债权,包装成各种理财产品,然后向社会非法集资,四人从业绩中获取提成。李某参与吸收公众存款共1.1712亿元、田某为1905万元、孙某为1475万元、金某为1650万元。
员工的判决结果
法院最后判决四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某判三年缓刑三年,田某判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金某判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孙某判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可能有朋友有疑问,涉案金额都上亿元了,怎么都判了缓刑呢?是否量刑过轻?本文下面会进行分析,先看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有两档刑罚: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根据司法解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吸存对象在500人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就可以处以第二档刑罚。本案的四名被告,数额明显都属于第二档刑罚,应判决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但是由于他们只是从犯,可减轻其处罚。
可以减轻、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犯:本案的四名被告都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27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本案中的田某(金额1905元)、孙某(金额1475元)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坦白:本案中的李某、金某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退赃:四名被告在案发后都有退赃行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四名被告都被认定为从犯,都可以减一档刑罚,即使涉案金额较大,也可以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上其他的情节,就可以争取判决缓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被判处三年以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这几个条件的,可以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危险;4、宣告缓刑对居住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的几名被告,都是快鹿集团公司下面的员工,而且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经济犯罪,四名被告也有退赃等表现,综合这些因素,法院判决缓刑较为合理。
公司员工参与非法集资的认定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并且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提成的,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相关费用的,可以从轻处罚。
公司进行非法集资或者集资诈骗,很多时候员工会提供帮助,例如派传单、开推介会、网络宣传等,明知吸收资金仍然向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的,就会被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条件之一。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需要同时具备4个条件:1、未经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4、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总结
别以为自己是普通的员工就不会构成犯罪,如果意识到自己的公司有可能正在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要多个心眼。不过,根据本文对判决书的分析,即使公司员工参与了非法集资的犯罪,只要是从犯,且有自首、坦白、退赃的,基本都不需要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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