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局关于开展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检查工作的通知
粮食局关于开展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检查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0-7-20 0:10:17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早籼稻 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10〕129号 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粮食局: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和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2010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对早籼稻收购工作做出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为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到实处,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现就开展2010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早籼稻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收购主体,包括中央企业、本地企业和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以及粮食经纪人。重点检查早籼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及其延伸收购点。 二、检查内容 委托收储库点的确定、公布是否符合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在收购场所公示了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分杂质、整精米率、不完善粒等增扣量增扣价规定,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 委托收储库点是否按预案规定的适用时间和条件挂牌收购;收购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是否为2010年产的新粮,有无将以前年份的早籼稻冒充新粮收购或直接划转为最低收购价粮的情况;收购进度是否抄报了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委托收储库点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有无擅自放宽标准抬级抬价收购、压级压价收购和拒收符合质量标准粮食的行为。检查过程中,对明显异常的粮食应现场抽样复核。 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及时向农民结算售粮款,有无给农民打白条或代扣各种收费情况;承贷企业预付给委托收购库点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收购资金是否及时,保证收购需要。 中储粮公司是否按规定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了最低收购价粮食委托收购合同,合同文本是否统一规范;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委托收储库点拨付了收购费用;有无对已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实行租仓储粮,是否存在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的问题。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及承担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有无直接或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有无弄虚作假搞“转圈粮”的问题,中央和地方储备轮入的早籼稻是否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 各类粮食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所使用的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是否及时支付售粮款,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并向当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了统计报表。跨区域收购的是否到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报送收购数量等情况。 三、检查时间 2010年7月16日至9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2010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按照在地原则,由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措施,主动加强与工商、物价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执法,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粮食收购市场平稳有序。各地严禁人为设置障碍和地区封锁,阻碍粮食正常流通。 周密制定方案并实施检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检查工作方案和检查工作底稿,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检查人员要认真填写检查工作底稿,详实记载检查的时间、对象、结果以及处理情况等内容,确保检查工作扎实细致,不走过场。 加强层级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购市场和市县检查工作的督导和巡查,组织对粮食收购中重大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各类收购主体进行全面检查,要建立检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各地在检查中要严格检查工作程序,检查人员要坚持公正、廉洁执法,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检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国家粮食局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收购主体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法规政策,特别是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行为,要立即纠正,限期整改,并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等规定严肃处理。委托收储库点违反政策规定的,取消委托收储资格并予以通报,并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及时报送检查工作情况。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7月31日前将本省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自7月下旬起,每旬报送检查工作动态,重大问题要立即上报;10月15日前报送本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