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最新司法解释解读(买卖虚拟物品的司法解释)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虚拟货币最新司法解释解读这个问题,买卖虚拟物品的司法解释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虚拟货币是什么
  2. 买卖虚拟货币,遭异地冻卡该如何处理?
  3. 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4. 买卖虚拟物品的司法解释

虚拟货币是什么

目前学界尚没有对虚拟货币的准确定义,总的来说,虚拟货币主要由网络游戏服务商发行,用来购买游戏中的道具,如装备、服装等。

但是目前虚拟货币的使用已经大大超出了此范畴,虚拟货币可以用来购买游戏点卡、实物和一些影片、软件的下载服务等。

甚至有很多专门提供虚拟货币与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的网站,使虚拟货币逐渐成为一种可以流通的等价交换单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虚拟货币类似于代金券。我国目前出现的虚拟货币主要有Q币、泡币、U币、百度币、酷币、魔兽币、天堂币、盛大点券等。

买卖虚拟货币,遭异地冻卡该如何处理?

一般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银行冻结;

而银行冻结也有2种:

1、某些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不允许银行账户参与数字资产交易(例如由于转账时备注了BTC、ETH、USDT等,导致银行的风控系统监测到),所以当出现账户涉及数字资产交易时,则会被银行冻结或者暂停部分交易权限;

2、有可能是因为此银行账户的行为,触发了银行的反洗钱系统(例如深夜大额转账、频繁与多人交易、卡里长时间没有余额等)。一般情况而言,银行不会直接冻结银行卡,而只会限制您的非柜台业务或者是“只付不收”,也就是暂停您的部分交易权限。

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

直接联系你的开户银行,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您的相关信息(一般是解释资金往来的原因)即可。至于银行问你是交易什么东西?你最好说是期货期权什么的,也可以直接说炒币的,具体要根据各银行和区域的不同,对这方面审核标准也不一样。但是出现这种银行冻结的情况一般来说问题不大。

第二种类型,司法冻结;

司法冻结的逻辑,按照各国的司法程序不同,有所区别。但是大致都是类似的。

受害者在被诈骗以后,向警方报案,警方按照受害者的钱所走过的银行账号,把相关资金线上的银行账号全部冻结。例如,受害者的钱,打给了银行账号A,A又打给了银行账号B,B又打给了银行账号C,往后又延伸到了D,E,F;那么有可能A、B、C、D,E,F都会被冻结,而B、C、D、E、F有可能对这笔资金的来源,都是不知情的。

冻结,一般不是你收到了有问题的资金,就立马被冻结。您可能会因为1个月前的交易被冻结。不过一般而言,是因为几天之前的某笔交易,被冻结。

如果你的银行卡被司法冻结了,你首先需要找银行了解是被哪个部门冻结,冻结期限是多久。这两个信息很重要,银行后台一定会显示,最好是要拿到这两个信息。

1、大部分的司法冻结,都只是暂时冻结,配合警方调查而已,在两三个工作日内,就会自动解冻。这种不用管,到期自动解冻。但是也要注意到期时,把钱转走,因为有可能这个被牵连的案子不只是一个地方有受害人,那么可能就会被不止一个地方冻结,以后可能还会发生再次冻结的情况。另外,这个48或者72小时,并不是准点解冻,有的会延后几个小时,甚至半天。

2、第二种,显示冻结半年。一般情况,是您直接收到了有问题的资金,或者是离有问题资金的源头比较近,可能会被冻结半年。当然,由于各个地方司法机关处理的方法不同,有的地区,直接就是冻结半年。

如果遇到第二种情况,你就只能按照司法部分要求提供资料证据积极配合调查,没有别的路可以走。

所述,我们如何在日常炒币交易中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呢?我给大家几点建议。

1、在发生转账交易时,千万不要备注数字货币、BTC、ETH、USDT等字眼,因为这在各银行或者支付宝微信那里都属于敏感字眼,切记切记。

2、不要使用一张银行卡频繁交易,比如一天之内多次出入账,且数额较大,这种是最容易引起银行注意的。要多办几张银行卡,换着来交易。或者出入账的时候选择支付宝,微信等来个中继,这样可以避免大部分的坑。

或者单独拿出一张独立的交易银行卡,专门接受数字货币收款,与你的日常资金分离开来,不绑支付宝微信等,这样就算你的卡被冻结,也不会影响你的正常生活以及现金流。

3、交易时尽量选择信誉较高且比较熟悉的商家。比如:成交率98%以上、商家注册时间较早、成交笔数大。这样的商家比较有保障,如果碰上那种账号才注册没多久,且信誉不高的商家一定要注意了。

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公告》并没有明确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何种具体的罪名,而是概括性地列举了发行虚拟货币可能涉嫌哪些犯罪行为,即“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笔者看来,《公告》列举的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犯罪行为,即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与诈骗类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简而言之,是指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诈骗类犯罪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发行虚拟货币作为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发行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经常涉及的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例如:

1、在(2019)浙0603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因擅自制作、发行虚拟货币“EATK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互联网上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在(2016)青010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发行“雷恩斯”虚拟货币,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加入该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在(2017)浙0782刑初158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倪某以投资虚拟货币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义乌市、浦江县等地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来看,行为人发行虚拟货币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或诈骗类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

买卖虚拟物品的司法解释

.虚拟财产司法解释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关于本次虚拟货币最新司法解释解读和买卖虚拟物品的司法解释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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