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力莆田这片区征迁补偿公布,4个村上榜

最新消息: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坑园工业建设集中区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的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坑园工业建设集中区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的批复

北高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呈报〈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坑园工业建设集中区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的请示》(荔北政〔2021〕11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坑园工业建设集中区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请你镇牵头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北高镇坑园

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坑园工业建设集中区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

为保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坑园工业建设集中区建设顺利进行,简明房屋补偿、安置价格的测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征迁当事人]

荔城区人民政府委托北高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和安置区建设等工作,简称为征迁人,具体负责本细则实施;征地红线范围内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区自然资源局作为征地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适用前提]

1.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莆政综〔2013〕10号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协商、签订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征迁人报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2.为简明房屋补偿、安置价格的测算,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被征迁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签订协议。

3.被征迁人为单位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其补偿标准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黄石工业园区D地块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第三条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1.被征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房产测量规范GB/T50353-2013规定执行。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原结构阁楼(俗称阁楼)建筑面积按GB/T50353-2013规定予以计算,该部分不计入层次。

3.全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俗称风楼)的建筑面积按GB/T50353-2013规定执行。三层及以下房屋的风楼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偿安置,三层以上房屋的风楼统一按9㎡/个给予补偿安置。

第四条 [房屋补偿项目]

1.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项目为:旧房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作价补偿金、其他项目补助费。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项目为:旧房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他项目补助费。

第五条 [旧房补偿款]

旧房补偿款包含:

房屋征迁补偿费+装修补偿款、埕空地、构筑物、附着物、围墙内果杂地和果树补偿价。

房屋征迁补偿费:按房屋的重置价(见附件7)结合成新评估及耐用年限(见附件8、9),重置价具体标准见下表:

征迁补偿费归地上建(构)筑物所有者所有。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未认定部分房屋给予补助材料费,材料费补贴单价为框架390元/㎡、砖混290元/㎡、砖木190元/㎡。

第六条 [装饰补偿款]

合法建(构)筑物装饰项目及标准按本细则附件6及附件12标准补偿。

第七条 [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

1.征收各类土地按本实施细则附件1执行。

2.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补偿标准按本实施细则附件2、3的相应标准执行。

3.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4、5、6的相应标准执行。

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建筑物按其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用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给予补偿,但不予安置。

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埕地按200元/㎡予以补偿,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埕地按67.5元/㎡予以补偿。

第八条 [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用房每次6元∕㎡,仓储、办公用房每次7元∕㎡,生产、营业用房每次8元∕㎡;搬迁补助费≦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的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往返两次计算。

第九条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高层安置房暂定为3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4元∕㎡。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低于30㎡的,按30㎡计。自被征迁人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通知结算之日止,在这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六个月给被征迁人结算一次,最后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征迁人对自行过渡的被征迁人从逾期安置之日起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因被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征迁人对自行过渡的被征迁人从逾期安置之日起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条 [其他项目补助费]

1.电话移机:按电信局现行标准58元/部次计,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2.有线电视移机:按200元/户·次计(以有线电视收视证为凭),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第十一条 [房屋征迁补偿认定标准]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认定补偿:

1.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2.虽无产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的。

3.《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的,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4.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房产。

5.2010年图斑,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规定条件的居住房屋,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实际丈量面积予以认定补偿,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补偿,原则上不予安置,但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给予适当奖励。

6.2010年之后建设的一直作为主要住房功能使用的且只有一次住房的房产,根据配合签约程度,给予适当奖励。2020年后未经审批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房屋安置方式]

有合法产权、无纠纷的被征迁人房屋征迁补偿采取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安置方式,被征迁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迁主房(以合法权源手续为依据)为一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主房为二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1倍予以安置;被征迁主房为三层的,按1:1予以安置;三层以上部分及单户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超过150㎡部分的,原则上不给予产权调换,但如能按时签约交房,另给予适当奖励。

2.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房屋可安置面积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作价补偿金4500元/㎡计算。

3.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

适用对象:被征迁人可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式,具体价格参照本条(一)、(二)项执行。

第十三条 [安置办法及标准]

1.安置房位置:安置房建在华峰工贸项目二期(高新路)对面地块,亦或可选择湄渝高速北高安置区、省道201线荔城段埕头至后海303海堤段埕头安置区进行安置。建筑面积根据征迁房屋及安置需要,户型结构及面积等以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为准。

2.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建筑主体为高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剪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和天棚为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外门安装符合标准的防火门,外窗铝合金或塑钢窗,不安装内门窗,工具间安装电动卷帘门。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外并予以立户,增容、民用改商用及室内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3.选房规则:选址产权置换的被征迁人按照抽签决定选房的先后顺序。在选择安置房时,应选择最接近于被征迁人产权置换面积的安置房进行产权置换,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不足于最小户型面积一半的原则上不予安置,小于可安置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4.分户原则:以户为单位,但同一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截止被征迁当年度的12月31日已年满18周岁的男性家庭成员,由被征迁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征迁人同意后可以分户。分户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家庭成员不同代之间不得分户安置。②按子女分户的,父母居所随同子女居住,不另行分户安置。③夫妻之间不予分户。④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一律不予独立分户,应随其父母户安置。⑤不属直系子女(如为抱养的,须有合法手续)不予改名分户。⑥独生子女的父母,随子女同户安置,不予另立分户,但在选择安置房时按可以两户分户(独生子女需满18周岁的)。⑦对入赘的家庭,子女跟随女方的姓氏且计生纳入女方所在村委会管理的,方可分户。

5.特殊人群安置:没有居住房屋或未达到安置条件的低保户、五保户按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6.两证办理: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征迁人统一办理,被征迁人应予协助办理。办理“不动产权证”所应交纳的税费,均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征迁房屋的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注销,应安置面积部分免收**费用;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费用一律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7.安置房水、电、燃气立户由征迁人统一办理,办理产生的费用一律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在交房时一并结算。

第十四条 [安置房价格]

1.安置价:高层安置房1600/㎡,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安置的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

2.优惠价:高层安置房2100元/㎡,个别因户型及结构原因,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安置的面积15㎡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

3.层次差计价办法:以房屋第1层至第7层为基准层,自第8层起计取层次差,层次差为每层递增30元/㎡。

4.市场参考价:高层安置房6532元/㎡,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安置的面积15㎡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旧房整幢选房(含分户后)总面积超过15㎡的,仍按照市场参考价计价。

选择部分湄渝高速北高安置区进行安置的,每户仅可在该安置区选择套房1套,且选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迁人可安置的面积15㎡以上。

▲北高镇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工具间申购办法]

1.工具间申购办法:安置房在符合规划要求前提下设有少量工具间,被征迁人选择申购工具间的面积计入安置面积。工具间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面积为准,工具间采取申购方式,按照选房顺序,旧房建筑占地面积120㎡以上的每户可申购一类工具间1坎,旧房建筑占地面积80㎡以上的每户可申购二类工具间1坎,购完即止。工具间市场价:一类工具间10071元/㎡、二类工具间5686元/㎡。

2.安置区工具间的结构及装修标准: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剪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为混合砂浆打底。自来水、用电立户手续由征迁人统一代办,立户费用由被征迁人另行承担。

3.在通知签约之日起第1天至第5天内签约的按等面积申购价格(包括超面积部分的市场让利价)的80%计取,在第6至第7天签约的按85%计取,超过第8至第9天的按90%计取,超过第9天的按100%计取。

第十六条 [奖励金]

1.丈量评估奖励:凡在征迁人公布的丈量评估期限内按时配合完成丈量评估的,在签约时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住宅用房奖励50元/㎡。

2.签约奖励:完成丈量、评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面积确认协议书的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300元/㎡给予奖励;未封闭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全面积奖励安置。凡在通知期限外签约的,其房屋认定比例对应下降20%,不发签约奖励金。

3.交房奖励:为了促进及时交房,凡在规定期限内交房的,享受优先抽签选房权利并按3000元/户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及村集体的房产补偿安置办法]

1.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不含工业企业)的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2.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的房屋,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3.村集体公产,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补偿安置,权益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八条 [工业企业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征地红线范围内经依法审批、注册、登记、纳税并在依法审批的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工矿仓储企业的补偿标准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片区改造工业用地收回收储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9〕47号)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补偿安置办法]

被征迁范围内的宗教等活动场所按重建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条 [签约须知]

签订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迁人应持有以下有效证件:

1.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本村(居)户口薄原件及水电立户、交款凭证;

2.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他房地产权属来源证件;

3.由他人代为签约的,应按照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结算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迁人在达成协议并理顺租赁关系、全面清空房屋并正式交由征迁人后,由征迁人在三个月内支付给被征迁人房屋征迁补偿款。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房屋的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后,剩余款项在签约并办理交房手续后三个月内由征迁人支付给被征迁人;不足款项(差价款)由被征迁人在安置房交付前一次性结清。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

村(居)集体生产生活保障性用房和安置区物业管理按《莆田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莆政综〔2014〕l13号)及《荔城区安置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荔政综 〔2016〕92号)执行。

对被征迁群众的高层安置房物业管理费用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第一年100%财政补贴,第二年起群众支付10%,财政补贴90%,之后财政补贴逐年按10%递减,直至全额由群众自行缴付为止。补贴经费列入土地开发成本。

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形]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由各征迁小组收集分析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征迁指挥部集体研究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认定小组

指挥部授权各征迁组组长负责组织挂钩辖区内房屋签约的现场认定,以及在安置方案、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内的认定并签署相关认定表。具体认定人员由村主干、各征迁组组长、北高镇包村领导、项目分管领导、镇项目办等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北高镇人民政府。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后实施。

附件1.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

附件2、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附件3、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附件4、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附件5、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6、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7、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格表

附件8、房屋成新程度评定标准

附件9、房屋耐用年限

附件10、征地拆迁搬迁补助费标准

附件11、征地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附件12、装饰项目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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