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馒头非法“加料”,获刑另加从业禁止

姜某在慈溪观海卫镇开了一家点心店,主要销售馒头和粽子,所有销售的食品由他负责制作。

为了让馒头口感更加松软一点,色泽白净不发黄,从而提高销售量,两年多前,姜某就从淘宝上购买了泡打粉,在制作馒头的过程中添加进去。

去年7月,姜某发现含铝的泡打粉价格更为便宜,就改买“含铝泡打粉”用于制作馒头的添加物。姜某表示,虽然自己知道这类东西不能添加,但是加了含铝泡打粉的馒头看起来确实更好看,卖得也更好。

2019年12月,慈溪市有关部门对姜某所卖的馒头进行抽检,结果显示,馒头中铝的残留量为375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今年1月,姜某被抓获归案。据统计,自姜某使用含铝泡打粉起,已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4500余元。

科学试验表明,人体摄入过量铝,会影响人体对钙离子、镁离子等的吸收,从而损害骨骼和神经系统健康,易导致记忆力减退与智力下降,引发骨质疏松等疾病。早在2014年,国家就已明确规定包子、馒头、发糕等面制品生产中禁止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坚守法律“底线”,不触碰道德“红线”。

近日,慈溪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姜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相关法律,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相关法律: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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