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的公告

按照《辽宁省2020年度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辽住建〔2020〕31号)和《关于调整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通知》(葫保居办发〔2020〕12号)文件要求,做好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保障贫困户基本住房安全,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政策宣传和解读,全面普及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县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范围为全县所有涉农乡镇、大台山果树农场,不包括县政府已明确的移民扶贫村、城中村、城边村、土地增减挂钩村。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四类重点对象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二、相关标准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应由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

(二)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2020建档立卡贫困户C级危房改造,按照每户0.5万元给予补助,D级危房改造,按照每户3万元给予补助;2020年其他三类C级危房改造,按照每户0.5万元给予补助,D级危房改造,按照每户2.5万元给予补助。

(三)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的农房要确保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同时应具备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1-3人户在40-60平方米,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有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的贫困户,可适当提高改造建筑面积标准,但不能超出改造前原住房的建筑面积。C类危房可因地制宜开展维修加固,维修加固重点是消除安全隐患、适度改善使用功能。禁止使用高档断桥铝门窗、釉瓦屋面等高档建筑材料,大面积装饰贴砖、单纯“刷白墙”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行为。D级危房翻建后,原危房必须拆除,要严格杜绝建新未拆旧的情况出现。

三、危房改造措施

(一)危房改造对象认定。根据各乡镇初步调查四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情况,县城建中心会同乡镇、村委会对贫困户危房进行认定,依据住建部《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和《绥中县危险房屋评定办法》对房屋危险性进行评定,评定属于整栋危险(D级)和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填写《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各乡镇对《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进行确认,经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残联核准身份信息,确定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报县住建局备案。

(二)建设方式。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房屋属于整体危险(D级)的,应采取拆除重建或除险加固方式实施改造,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对于特殊困难群众,各乡镇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充分调动农户积极性,通过投工投劳和互助等方式降低改造成本。鼓励运用当地建材,建设造价低、功能好的农房。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实施村庄整体迁并。优化审批程序,加强上门服务,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户提交申请材料的难度,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四、实施步骤

1.个人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并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改造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

2.房屋评定:县住建局会同乡镇、村委会对危房情况进行评定,发放《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所在乡(镇)政府要对房屋拍照存档。

3.村委评议: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危房改造对象进行评议(保存并存档会议现场照片),将评议结果公示7天,广泛听取意见。经评议确定本年度改造对象,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审核表》,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所属乡(镇)政府进行审核。

4.乡镇审查:各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审核表和有关材料应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在《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审核表》上签字。

5.县审批:各乡(镇)审核合格后,县住建局、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残联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批,并发放《绥中县人民政府危房改造审批表》。

6.签订危房改造协议书:农村危房改造户签订危房改造协议书(内容要包括改造方式、补助标准、改造要求、完工时间等),由本乡(镇)政府备案。

五、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各乡镇政府进行农村危房改造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辽宁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试行)》(辽住建〔2019〕144号)文件规定。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设和做好记录。

六、危房改造竣工验收标准和程序

县城建中心、乡(镇)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试行)》作为标准,满足基本质量要求: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工作,会同乡(镇)认定住房安全性并出具房屋验收报告,乡(镇)负责改造后房屋建设标准验收,填写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验收表,并将验收材料及时归档。

七、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二)资金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有关规定,支付给贫困户的补助资金要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通过“一卡通”足额拨付到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滞留。

八、接受广泛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广大农村群众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监督投诉、咨询建议等,更加积极的改进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各项工作,绥中县公开全县农村危房改造监督投诉或咨询建议电话:0429—6130500,通信地址:绥中县绥中镇和平街东段4号绥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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