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绥滨县人民法院首次提起的一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
今年绥滨县检察院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绥滨县方圆豆腐脑店经营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制作的油条铝含量检验值严重超出了食品安全标准的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损害不特定消费者人身健康,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经营者张某、高某2人明知生产的油条含铝量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仍然制作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油条销售给他人食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状态持续存在,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绥滨县人民检察院遂在对张某、高某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销售额10倍的民事赔偿,并公开在省级以上媒体或者县电视台上道歉。绥滨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高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高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绥滨县广播电视台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被告人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300元。
该案的宣判开创了绥滨县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先河。食品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也是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绥滨县人民检察院在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同时,着眼于排除危害,维护公共利益,案件的办理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鹤岗绥滨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