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黑龙江省检察院召开“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实现新跨越”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全省检察机关十个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6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1件,公共安全领域2件,英烈保护领域1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6件,刑事附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
其中,由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的诉张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十个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9.绥滨县人民检察院诉张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食品安全领域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开宣判
【要 旨】
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同时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警示,达到办理一案、惠及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从根本上遏制食品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基本案情】
今年绥滨县检察院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绥滨县方圆豆腐脑店经营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制作的油条铝含量检验值严重超出了食品安全标准的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损害不特定消费者人身健康,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经营者张某、高某2人明知生产的油条含铝量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仍然制作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油条销售给他人食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状态持续存在,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绥滨县人民检察院遂在对张某、高某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销售额10倍的民事赔偿,并公开在省级以上媒体或者县电视台上道歉。绥滨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高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高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绥滨县广播电视台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被告人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300元。
【典型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开展了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综合整治工作中发挥检察力量。绥滨县检察院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索要求被告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增加违法成本,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