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季,小高从鄂抵粤,好不容易拿到一份令人心动的offer,偏偏遇上公司“录而不用”!无奈之下,小高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交通费和预期利益损失,并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今年6月初,小高顺利通过多某公司组织的线上与线下面试,收到多某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被录用担任大客户部—营销经理职务,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口头告知小高的基本工资为7000元,另有提成。
小高当即表示接受此录用岗位,同意月底前报到,并迅速拒绝了其他公司发出的offer。就在小高以为“稳了”的时候,却于6月15日收到多某公司取消对其录用的通知。
小高连连追问原因,得到的回复是“你很优秀,但是销售能力有所欠缺,老板没有签批”。多番沟通无果,小高将多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两个月工资的预期利益损失、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多某公司辩称,根据公司大客户部收到各销售市场的反馈,目前各地销售工作存在重大困难,业绩压力大,用人需求不同以往,需要专业对口,而小高的专业不完全对口,故公司无法继续录用高某。且公司发出录用通知到取消录用不过9天,不足以影响小高失去其他工作机会,小高诉请的预期利益损失不应得到支持。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多某公司作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理应具备完善的用人体系与招聘方案、承担社会责任。
但多某公司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取消对小高的录用,并怠于解决因取消录用小高为其带来的就业不利影响,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多某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小高的损失予以赔偿。香洲法院判决支持小高要求多某公司赔偿交通费和预期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合同订立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在最终签订协议之前,合同关系尚未产生,接洽双方虽不受合同约束,但基于诚信原则,整个磋商过程中,双方互负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应避免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若违背该义务,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发出录用通知前,用人单位应充分考虑自身规划及岗位需求,对有意向的求职者提前予以全面、综合考量,审慎发放录用通知,并注意保护求职者的利益和合理信赖。求职者在求职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单位的选定,确认好录用结果、薪资待遇、岗位安排等情况,防范潜在风险,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记者】王韶江
【通讯员】苏倩雯 肖辉燕 郑俏 李宇欣
【作者】 王韶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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