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1960年的“大跃进”中,回民区工业从小到大,许多产品从无到有,推动全区工业的发展与壮大。但是,“大跃进”也给区属工业造成一定的危害。当时,由于片面强调“一大二公”(指第一规模大、第二公有化程度高),不考虑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不适当地“升级过渡”,大刮“浮夸风”,各企业重产值、轻效益,重产量、轻质量,严重影响区属企业的生产和企业素质。笼箩社、刻字社等企业盲目过渡为合作工厂,生产及产品贪大求洋,忽视小商品生产和手工业的传统经营方式。在工资形式上,取消手工业劳动计时、计件的工资形式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大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挫伤工人的生产和爱厂如家的积极性。生产粗制滥造,产品质量下降,所谓“大跃进产品”就是群众对当时产品质量的“毁誉”。试制和开发新产品不考虑技术和设备条件,盲目进行,如青年文化用品厂试制的手风琴、油印机;丝印雕刻厂生产的石板电闸;毛制皮胶厂利用牛毛、人发制成的民用毡等等,投入大量资金,成效甚微,最后一一下马,造成很大损失。
1961年,中共八届九中全会通过调整国民经济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6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城乡手工业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即《手工业三十五条》。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协同市轻工业局组成工作组,于8月初来回民区协助工业科进行手工业的调整工作,制定出“回民区贯彻手工业三十五条,调整区属工业工作方案”,对区属工业进行调整。调整中将炼铁厂、砖瓦厂关闭,人员精减、遣返农村和分别安置到其它厂、社;火柴厂上调市工业局,转为国营呼和浩特火柴厂;文化用品厂、笼箩厂等7个过渡为合作工厂的企业,按照《手工业三十五条》的要求仍恢复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将国营针织厂调整为针织生产社,对企业和产品结构同时进行调整;笼箩厂铜网车间、丝印雕刻厂电闸车间和车辆厂氧焊车间组建成五金生产合作社;木器厂与笼箩社合并为笼箩木器生产合作社;青年文化用品厂恢复为乐器金笔社;刺绣厂、制鞋厂等分别恢复为刺绣社和制鞋社等。同年,回民植物油厂上调呼和浩特市粮食局,改为呼和浩特市植物油厂,将其塑料车间分出新建回民区塑料制品厂,即呼和浩特市塑料制品厂的前身。
通过调整和恢复手工业生产等一系列的措施,基本纠正从1958年后“升级过渡”、“改产转向”等“左”的错误倾向。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精简人员的指示精神,对回民区职工队伍进行相应的调整和精简,共减少职工612人,除上交企业如火柴厂、针织厂调转职工230人外,其余大部分精简遣返农村。1961年, “回民区手工业生产合作联合社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 召开。总结贯彻落实手工业“三十五条”工作的成效和基本经验;通过联社章程;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提出今后继续贯彻手工业“三十五条”的打算,确定今后全区工业、手工业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大搞增产节约运动,积极贯彻为农牧业生产,为城乡人民生活,为工业建设和为出口服务的四服务方针,进一步推动手工业的恢复与发展。
1962年上半年,继续贯彻中共中央“八字方针”。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委员会的要求,将塑料制品厂、公私合营熟皮厂、毛制皮胶厂、集体所有制的日用化工厂、合作模具厂和自行车修配社分别归口市轻工业局和手工业管理局领导。同时,将友谊公社和三新公社(即今通道街办事处和环河街办事处)的日用品加工厂、皮革加工社、酿造社调整为区属企业。至1962年底,全区共有区属企业15个,其中工业企业12个,即日用品加工厂、制毯厂、笼箩木器社、针织社、刻字社、刺绣社、制鞋社、五金社、金笔乐器社、皮革加工社、酿造社、云母合作小组;区属交通企业3个,即驼运社、小车社和托运站。全区职工人数1 168人,其中工业企业789人,交通企业379人。全年工业总产值完成247.64万元;交通运输货运量63 341吨,货运周转量596 000吨/公里。主要产品产量:布鞋498 000双,铜丝布96 810公尺,笼屉50 500节,精纺毛衣裤8 100公斤,粗纺毛衣裤15 700公斤,毛毯45 000条,马尾10 900个,合股线192件,酱油10万公斤。
(来源:《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