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一篇文章《
汇算时发现个税APP显示的收入总额与我的实际收入不一致怎么办?
》中谈到,把自己的身份信息借给他人使用会导致有可能多缴个税的风险,为什么会产生这个后果呢?且看我细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
合并
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居民只要取得了上述所得,不管是从几处取得的,都要在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即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把自己的身份信息借给他人使用,他人以身份出借人的名义取得的所得,必然在年度汇算时合并进收入总额计算纳税,从而导致有可能多缴个税(也有不会多缴的可能,如合并之后的收入不超过6万元、或者合并收入之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等等情况,此处不予讨论)。
废话不多说,举例说明。
例1 李明在A公司任职,2022年取得工资收入80000元,专项扣除1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18000元,其他扣除无;2022年李明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出借给亲戚王红,王红在B公司以李明的名义取得工资所得30000万元。
A公司预扣预缴个税
累计收入
累计减除费用
累计专项扣除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
80000
60000
12000
18000
-10000
0
B公司预扣预缴个税
累计收入
累计减除费用
累计专项扣除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
30000
0
0
0
30000
900
汇算清缴时
收入
减除费用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已预缴税额
应退或应补税额
A公司
80000
60000
12000
18000
20000
600
0
-300
B公司
30000
900
综上可以看出,汇算清缴之后李明可以获得退税300元,是不是感觉美滋滋?别高兴的太早,咱们再算一下假设条件不变,王红以自己本人身份在B公司取得所得,无扣除,李明和王红分别要交多少个税吧。
A公司预扣预缴个税
累计收入
累计减除费用
累计专项扣除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
80000
60000
12000
18000
-10000
0
B公司预扣预缴个税
累计收入
累计减除费用
累计专项扣除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
30000
60000
0
0
-30000
0
汇算清缴时:
李明
收入
减除费用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A公司
80000
60000
12000
18000
0
0
王红
收入
减除费用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B公司
30000
60000
0
0
0
0
结论:如果李明和王红各自以自己的身份分别在A、B公司任职并取得收入,双方都不用缴纳个税;与借用身份合并计税相比较,共节省了600元;对于王红而言,借用身份导致多缴了900元(强调一点:王红年收入低于60000元,是无需汇算的)。
例2 李明在A公司任职,2022年取得工资收入110000元,专项扣除1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18000元,其他扣除无;2022年李明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出借给亲戚王红,王红在B公司以李明的名义取得工资所得30000万元,无扣除项。
A公司预扣预缴个税
累计收入
累计减除费用
累计专项扣除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
110000
60000
12000
18000
20000
600
B公司预扣预缴个税
累计收入
累计减除费用
累计专项扣除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
30000
0
0
0
30000
900
汇算清缴时
收入
减除费用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已预缴税额
应退或应补税额
A公司
110000
60000
12000
18000
50000
2480
600
980
B公司
30000
900
综上可以看出,汇算清缴之后李明需要补税980元(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520),是不是感觉有点不爽?那么咱们再算一下假设条件不变,王红以自己本人身份在B公司取得所得,李明和王红分别要交多少个税吧。
A公司预扣预缴个税
累计收入
累计减除费用
累计专项扣除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
110000
60000
12000
18000
20000
600
B公司预扣预缴个税
累计收入
累计减除费用
累计专项扣除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
30000
60000
0
0
-30000
0
汇算清缴时
李明
收入
减除费用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A公司
110000
60000
12000
18000
20000
600
王红
收入
减除费用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B公司
30000
60000
0
0
0
0
结论:如果李明和王红各自以自己的身份分别在A、B公司任职并取得收入,李明只需缴纳600元个税,王红不用缴纳个税;与借用身份合并计税相比较,共节省了1880元(2480-600=1880);对于王红而言,借用他人身份导致多缴个税900元;对于李明而言,借用身份给他人使用导致多缴个税980元。
通过这两个案列,我相信伙伴们对于借用他人身份导致双方都可能多缴个税已经深有所感了,也明了以后该怎么办了,我就不再赘述。
下一篇文章,我想跟大家聊聊奖金到底要不要分别计税的话题,关注我不错过哦!欢迎伙伴们留言告诉我你们感兴趣的话题,别忘了点赞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