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你知道民间借贷利息(利率)上限的规定吗?-一万元的银行同期利率是多少

2015年8月31日前,发生的民间借贷的利息(利率)上限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2015年9月1日-2020年8月19日,为年利率24%(月息2分);2020年8月20日后,为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一、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1991年8月13日--2015年8月31日

1991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法(民)<1991>21号】

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该司法解释,首次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规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年利率“24%”:2015年9月1日-2020年8月19日

2015年8月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为“年利率24%”即“月息2分”。

三、

现行分段计算规定:

借贷合同成立于

2020年8月20日之前

,可以

适用当时

的司法解释计算

自合同成立

2020年8月19日

的利息,对应的利率上限仍为年利率

24%

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部分,对应的利率上限为

2020年8月20日

适用的

LPR的四倍

即为年利率

15.4%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至此民间借贷利率开始了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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